如何设计专项扣除? |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四 )

这是因为,对于子女的抚养与教育,是民法所赋予父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上的无法避免的支出。正因为此,在其扣除费用的范围上,也要做到税法与民法的对接。

 

由此可见,只有允许这部分费用扣除,才能做到单身纳税人与结婚纳税人之间的公平,而并不会导致所谓的“单身税”的问题。

当然,若进一步考察则会发现,子女教育等支出项目并非获得劳动所得的纳税人所专属。因此,草案将其局限于劳动性所得的范围,只能看作渐进式改革的中间步骤,只有允许获取各种收入的纳税人均主张扣除,才能真正实现税制公平。

 

除了子女教育这一法律上无法避免的支出以外,房贷利息、住房租金等则需要从其他的角度获取正当性。从比较法角度,主观净所得在各个国家的差异性,要远远大于客观净所得的判断。就客观净所得来说,对其可扣除性的判断往往以必要性、合理性等为标准。这一标准是较为一致的,只不过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争议也往往源于对判断标准本身的不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