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专项扣除? |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二 )

回溯理论根据,允许纳税人从其所得中扣除部分费用,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方面,从个别纳税人来说,没有经济能力的纳税人不应纳税,这一点从不能竭泽而渔的古训中便可获得启发。另一方面,经济能力小的少纳税,经济能力大的多纳税。设有甲、乙二人,若当月均获得1万元经营收入,但为了获得收入,甲支出5000元,而乙支出4000元。只有允许二人扣除为了获取收入所支出的费用,才能真正度量出二人的经济能力,从而实现税制公平。

 

易言之,净所得课税原则是量能课税原则在所得税法中的具体表现。

 

在学理上,可以进一步区分出主观净所得原则与客观净所得原则。

 

所谓客观净所得原则,是指与发生所得所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允许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主观净所得则是指,考虑到个人的婚姻、子女等基本情况而允许的扣除,这方面更为关注个体之间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