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课 | 保险篇——选择保险的几大原则(下)

可以说,保险是跟随人们一生的一项配置。不同的人生阶段,不同的资产状况,不同的家庭构成,所对应的保险需求都不同。因此,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一些原则是不容忽略的。今天,理财君继续和大家聊聊购买保险的一些必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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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规划与保费预算的“双十原则”

双十原则是指,应有的保额为家庭收入的10倍,而合理的保费预算为家庭收入的10%。前者可解释为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可以给家人10年以上的生活保障。后者可解释为家庭收入中扣除70%的生活费用与20%为未来理财目标的储蓄后,剩下的10%用来架构家庭的财务安全网,使家庭负担维持者在支付当前消费与从事储蓄投资时,没有后顾之忧。如何运用这个“双十原则”,在终身寿险与定期寿险间做搭配,我们可以举几个例子说明。

小新现年30岁,男性,已婚有一个小孩2岁。单薪,年收入6万元。如果20年定期寿险附加险每万元保费37元,20年缴费终身寿险每万元保费176元,若以10年收入为保额需求,10%收入为保费预算,小新在终身寿险与定期寿险间该做如何搭配?

应有保额=60000×10=600000(元),保费预算=60000×10%=6000(元)。W为终身寿险保额,由(600000-W)×0.0037+W×0.0176=6000(元),可得出W=271942元,定期寿险=600000-217942=382058(元)。因此,建议投保终身寿险保额217942元,定期寿险保额382058元。

在前例中,小新若意外险拟投保额为寿险总需求的2倍(预防发生意外导致半残的情况),费率为每万元保额12元保费,并投保终身医疗险日额1000元,每100元保额保费为1640元,若总保费预算不变,此时终身寿险与定期寿险应作如何配置?

意外险需求=600000×2=1200000(元)

1200000×0.0012=1440(元)

医疗险=458元,6000-1440-458=4102(元)

由(600000-W)×0.0037+W×0.0176=4102(元),可得出终身寿险W=135396元,定期寿险=600000-135396=464604(元)

理财经理应先依照客户的保障需求做好人寿保险规划,再考虑客户的预算能力。如果预算充足,可以增加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降低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若预算不足,则降低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增加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同心圆险种配置规划

目前利率处于低点,相对的保费较高。对消费者而言,如果在2.5%预定利率下才要开始买保险,而保费预算仍然有限的情况下,要买足财务安全计划中应有的保额,已经不像保费低时有那么多险种可以搭配,只能以费用性质的定期险为主,可保至预定退休年龄为止。终身寿险可以买一个基本额度,用来搭配仍有需要投保的终身医疗险。如果觉得保额还不够但预算已快用完,不够的保额才以意外险来代替,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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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保险同心圆



预算足够时投保大范围,预算不足时投保小范围。投保范围愈小,在特定的状况下才可获得保障。

由财务报表看保险需求

(1)投资性资产变现可以作为家属未来的生活费用,投资性资产越高者,保障型保险的保额需求越低。

(2)资产减损而负债依旧存在时,如自住房产因火灾毁损,房贷还是要还的,此时要就房贷的金额投保房屋产险。

(3)房贷月供是固定的负担,当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意外或疾病而身故或失去工作能力时,无法还房贷,自住房产可能会遭银行拍卖,家人流离失所,所以也要以房贷额为寿险保额来转移此种风险。

(4)双薪家庭若其中一人失去收入,只靠另一人收入无法供应家庭支出时,应就收支缺口的金额乘以离退休年限算出夫妻应有的寿险保额,分别投保。

保险规划总结:

对一般家庭而言

(1)先保障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者,再考虑其他成员。

(2)先保障,再储蓄、投资。

(3)如果预算充足,可以增加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降低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

(4)如果预算不足,可降低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增加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

(5)如果通过降低终身寿险,预算仍然不够,那么,可以缩短定期寿险的保险年度,尽量不要减少客户所需的保险额度。

(6)如果客户目前的保费预算非常低,可以考虑以保障范围受限制的意外险来代替寿险;



(7)灵活利用附加险降低保费,尽量避免效用重复。

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

对于已经累积上千万元生息资产的家庭而言,依照遗属需要法,其生息资产已超过所需要的保障,应有保额是负数,是否完全不需要保险呢?高资产家庭保险的安排重点如下:

(1)降低财产损失的保险。虽然有高资产,但是在特定的保险事故下,资产可能遭受到很大的损失。如特殊疾病的庞大医疗费用,责任事故被要求的大额赔偿费用,投资用房产的火灾损失等,此时还是有投保高额的医疗险,责任险与房产综合险的需求。

(2)与个人存在与否相关的财产价值。很多高资产族群是企业家,所经营的企业股权价值与个人的存在有绝对的关系,可能会发生“人在企业在,人亡企业亡”的现象。此时企业股权的价值会大幅减损,原本以为足以满足遗属需求的,现在却事与愿违。此时在计算时应对这部分的股权价值打较大的折扣,或以清算价值估算。如家庭保障需求500万元,个人的资产集中在经营的企业目前价值1000万元,若个人身故可能价值会只剩300万元,此时还是要为家人投保200万元的寿险。

(3)无限责任下的财产保全。很多高资产族群是独资或合伙事业的经营者,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一旦企业经营失败,还要拿个人的财产来偿还企业的债务。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此外,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生前的债务。《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独资或合伙的企业主,事先投保满期领回的两全险或到期分年领回的年金险,企业破产之后,领回的储蓄险可以当作东山再起的资本,每年领取的保险年金可确保家庭的生活费水平不会因企业破产而大幅降低。

(4)以投保终身寿险当作遗产规划的工具。生前投保终身寿险保单,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填写受益人,这部分的财产分配明确没有争议,可以避免死后发生遗属争产风波。以后若开征遗产税,因为保险金给付算是收益人的财产不是遗产,不用缴遗产税。如果受益人有其他的继承遗产的话,保险给付是被保险人身故后可以最快领到的一笔钱,可以用来缴遗产税,也可以保证遗产的流动性。因此若高资产族群的保险规划,通常被视为与遗嘱,遗产信托一样,主要是遗产规划的工具,不是太强调家庭保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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