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奖励”,到底是奖励还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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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在网上看到某地区住建委官网上公布的《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里面有这样一条规定: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除此之外,有的地区直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每平米1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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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奖励”,到底是奖励还是陷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该条文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拆迁的顺利进行,以及被拆迁户的利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拆迁奖励逐渐变了味。

为什么这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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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奖励”,到底是奖励还是陷阱?

首先,在某些地区为了使得被拆迁户尽早签约搬迁,拆迁方会机智的在补偿安置方案里面加上这样一个条款:在什么期限内有多少户签约给予奖励,如若达不到规定的户数,不予奖励。这就会造成这样一种现象,有的被拆迁户认为奖励很高就想着赶紧签约拿钱,而部分被拆迁户因为补偿过低所以一直不愿意签约。签约的被拆迁户就会埋怨没签约的被拆迁户,认为他们置大家的利益于不顾,是害群之马。这时候没签约的被拆迁户签也不是,不签也不是,真的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拆迁奖励将一个居民单元、一栋楼的被拆迁户利益捆绑在了一起,造成“一损俱损,所有人都同意才能每户都获益”的效果。这无异于将拆迁方与少数“钉子户”在赔偿分歧等方面的矛盾,转移到被拆迁户内部,以不合理的奖励手段制造“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内耗。因为利益捆绑,所以被拆迁户们得步调一致,那些“钉子户”难免则被视作损害“集体利益”的害群之马、矛盾的主要制造者,遭到孤立乃至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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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很多被拆迁户对于“合理、公平补偿”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他们认定补偿是否合理通常来源于与其他被拆迁户的补偿的对比,然而这种对比往往轻易被拆迁奖励掩盖。简单来说,假设某地拆迁,拆迁方给出了好几万甚至是十万以上的奖励,但是给予的补偿却是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某些被拆迁户容易因为过高的拆迁奖励红了眼而忽略掉补偿本身的不合理。这是典型的捡了芝麻丢西瓜,被拆迁户切不可因为一点点奖励而忽略掉本身补偿不合理的事实,使得权益受损。

实践中,我们见过不少为了拿芝麻而丢掉西瓜的被拆迁户,其实某些时候你认为的“天价拆迁奖励”也许只是合理补偿的一个零头。另外就是,你签约后拿到奖励,才后知后觉补偿不合理,这时候如果补偿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通常是不能撤销的。“先拿奖励再去探讨补偿合理与否”,被拆迁户会认为这步棋走的很聪明,但是往往没意识到就是这步棋将自己逼入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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