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三部门发文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

2017

41

【新政速递】三部门发文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

2017

9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2011-2020

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

2010

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

2011

39

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

2016

16

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

2017

10

1

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

26.64

/GJ

,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

0.94

/

立方米

二、

2017

7-9

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

27.49

/GJ

,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

0.97

/

立方米

三、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

12

22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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