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投资收益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基于多元化经营、资本套利等多种因素考量,近年来企业发生的投资行为日益增多。资本市场强调对价,投资者的投资(此处仅指权益性投资,不包括债权性投资)通常会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那么对于这些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该如何确认呢?且看如下解析。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

)

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的通知》

(

国税发〔

2009

31

)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2.

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0

号)





五、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79

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

(

)

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总结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除此以外,在清算分配、撤资减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受控外国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特别纳税调整等五种特殊的情形下,同样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确认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的实现。

来源:上海·市税务稽查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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