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定 , 凡是出土出水的文物都是国家的 。 但其第50条规定了私有文物的取得方式: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认为 , 前面三项都比较清晰 , 后面这项规定确实比较容易引起歧义 , 并且容易被曲解 。 依法转让的含义也不是很明确 , 应该包括无偿的赠与、继承 , 以及有偿的买卖 , 不仅与前面几项有所重复 , 还可能引发个人能否出售文物的质疑 。 文物的取得方式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 应该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 不应模糊不清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认为 , 是否是出土出水文物 , 不应该由文物持有人来证明 , 这是有罪推定 , 违反了善意取得原则 。 “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他是盗窃的、盗墓的、走私的 , 国家禁止交易的文物 , 那么它是合法的 。 因为这些文物它有无数种来源 。 ”钱卫清说 。
王云霞认为 , 地下、水下文物属于国有 , 不允许私人所有 , 也不允许交易 , 因此不存在因为对出土文物交易的模糊性 , 造成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问题 。 有些人之所以对于涉及出土文物的交易定罪有疑惑 , 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从合法市场或者他人手中 , 以合理价格购买的 , 是完全不知情的 。 但是 ,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文物的特许经营 , 如果不是从具有资质的文物商店或者拍卖行购买 , 交易本身就不合法 。 而且法律已经明确禁止私人买卖出土文物 , 所以即便他是以合理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 , 并且确实不知情 , 也不能声称自己是善意购买者;如果明知是出土文物而购买 , 那就是参与销赃了 。
近些年来 , 中国民间文物收藏热度不减 , 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收藏等乱象丛生 。 私人可移动文物流通是否需要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王云霞认为完全没有必要 。 “因为文物的流通它是有一些特殊性的 , 只要把这些特殊性规定清楚就可以了 。 ”
事实上 , 2002 年《文物保护法》以及以后的数次修正本 , 在民间文物流通制度方面都未取得突破 。 王云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这些修正其实都不在做重大的调整 , 它的重点都是放在了和行政许可制度的相互衔接上 , 民间文物流通的制度完全不在历次的修正范围之内 。
一位警方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 , 近几年公安部一直希望推动民间文物登记制度 , 但推不下去 。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推动民间文物登记制度受到的阻力很大 , 文物界很多专家对此持抵制态度 , 他们认为会导致大量非法的文物被合法化 。 霍政欣认为 , 推行民间文物登记制度 , 只改文物保护法还不够 , 还需要对包括民法典、物权法在内的法律进行修改 , 现行的法律框架还难以突破 。 此外 , 推行文物登记制度 , 如果不能解决文物的所有权问题 , 而以占有权代替 , 政策效果就大打折扣 。
王云霞认为 , 这是一个很理想化的制度 。 在她看来 , 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日本 , 建立了私人所有文物的登录制度 , 但这个制度在中国是很难推行的 ,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 。
文物流失追索难题
2019年初 , 铸于西周晚期的曾伯克父青铜组器 , 出现在日本东京中央拍卖公司的一则拍卖讯息中 。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青铜器研究专家张昌平第一时间看到了拍卖公司的拍卖图录 。 他和其他文物专家发现 , 该组青铜器通体蓝锈 , 与近年湖北随州等地出土的曾国青铜器锈色相同 , 于是推测其为非法走私出境 。 然而 , 拍卖公司却提供了一个“民国旧藏”的身世版本 。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此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 , 曾伯克父青铜组器并非民国旧藏 , 而是湖北随州地区春秋早期曾国高等级贵族墓葬出土文物 , 出土时间为近20年 , 并且能够证明该组青铜器于2014年在上海出现过 。
稿源:(中国新闻周刊)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1c0X22020.html
标题:考古学|文物考古“总跟在盗墓者身后”,打击文物犯罪如何跳出“怪圈”(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