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大爆点|活久见! 中国银行理财变活期存款 法院这样判丨金融法眼( 二 )


常某称 , 自己购买了理财产品 , 且中行信息路支行告知过其理财产品的名称 , 但是因时间太久已记不清详细名称 。 中行信息路支行当时未对自己作风险评级 , 仅告诉其一年期到期后就把30万元及理财收益打到其当日办理的理财贵宾卡中 。 关于理财产品的收益 , 常某表示 , 中行信息路支行的工作人员向其承诺每年会有6.8%的收益 。
中行信息路支行则表示 , 常某到该行办理的是活期存款业务 , 因常某没有中国银行的银行卡 , 所以现场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 中行方面还辩称 , 这种卡可以免年费 , 属于借记卡和理财贵宾卡 , 常某存入的30万元存款可以由其自由支取 , 因常某未购买理财产品 , 所以没有进行风险评级 。
然而 , 在一审审理中 , 当法院院询问中行能否提供常某办理业务的视频或音频资料时 , 中行方面表示 , 因时间太久 , 相关资料已超出留存期限 , 无法向法庭提供 。
法院认定银行存在显著过错
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 ,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 , 常某与中行信息路支行签订的《中银理财/财富治理服务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且其内容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 , 应属正当有效 。 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
在本案中 , 常某已在中行信息路支行开户办理中银理财贵宾卡并存入30万元 , 根据上述服务协议的商定 , 中行信息路支行应向常某提供中银理财服务 。
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 , 中行信息路支行在签订涉案服务协议后并未积极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 中行信息路支行一直未对常某进行风险评级 , 直至2017年4月24日 , 中行信息路支行才首次向常某发送短信告知其理财经理的相关信息 。
一审法院指出 , 中行信息路支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维护客户利益 , 但其在本案中未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 , 亦未能结合客户需求、专业程度、交易经验等向客户推荐适当产品 , 违背了合同项下的适当性义务 , 并致使常某误以为中行信息路支行已经为其购买理财产品 , 导致常某在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遭受损失 。
至于中行信息路支行关于“常某当日仅办理活期存款业务 , 其可自由支取存款 , 并未购买理财产品”的辩解 , 法院以为 , 常某携带数十万元现金前往中行信息路支行 , 显然其目的不会仅为办理活期存款业务 。 常某作为普通的金融消费者 , 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赖 , 在其工作人员的挽劝下改变原本办理定期存款的计划 , 办理了中银理财贵宾卡并与中行信息路支行签订服务协议 , 并将30万元现金存入中银理财贵宾卡 , 其合同目的应为获取更高的收益 , 而非获取较定期存款收益相差甚远、数额更少的活期存款利息 。 中行信息路支行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 , 导致常某存入的30万元一直仅按照活期存款计算利息 , 违反了常某的真实合同目的 , 并实际产生相应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