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再现四倍LPR判例! 持牌消金暂观望 未来借贷利率调降成大势( 二 )


针对这两例判决 , 就是否将提起上诉 , 后续业务是否进一步调整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分别采访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两家消费金融公司 , 截至发稿 , 暂未收到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回应 , 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则表示暂不便接受采访 。
此外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尝试拨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电话进行采访 , 但截至发稿尚未接通 。
不过 , 一位接近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人士向采访人员透露 , 目前该公司暂未对借贷利率做出调整计划 。 该人士称 , “我们是受央行和银保监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 , 与民间借贷还是有所区别 , 在监管未作出进一步规定之前 , 机构目前暂未作出调整 。 ”
值得一提的是 , 尽管定位持牌金融机构 , 但自《新规》实施后 , 法院判决持牌机构借贷利率受限四倍LPR案例屡屡发生 。 早在9月初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决文书 , 内容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 在该案例中 , 法院判决银行采取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中LPR四倍来收取贷款利息 。 不过 , 该文书挂网不久便被撤下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未表示是何原因撤回文书 。 彼时 , 银行内部也表示保持观望 , 对于利率调整“按兵不动” 。
判决标准仍待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 , 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 , 不同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现了分歧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成都市、长沙市两地法院判决持牌消金受限四倍LPR之前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持牌消金机构、保险机构的借贷及保费追偿纠纷判决里 , 均按年化利率24%计算利息与罚息 , 并未遵循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 。
其中一个判例是中银消费金融起诉逾期借款人 , 要求后者按年化利率24%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利息与逾期滞纳金 , 获得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指出 , 根据《新规》规定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 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 据此 , 肖飒认为 , 消金公司的贷款金融业务不应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 。
不过 , 为何不同法院判决会出现分歧?肖飒称 , 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判决法院认为 , 金融审判意见中提及的24%代指的是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 , 而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如此拟制适用 。 在有权机关作出解释与释明之前 , 该等分歧难以避免 。
李亚同样向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解释道 , 可能是由于各地法院对司法利率适用的衔接标准问题尚未统一 , 此问题确实亟待司法机关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