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为何能存在这么久

首先介绍一下陪审团。陪审团是判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的人。他们在开审前由法官选出。除接受法官的审查外,被选中成为陪审员的候选人还要接受检辩双方的审查,但双方律师团只有否决权。在挑选陪审员时,最好是选择那些对案情毫无所知的人。这样他们得到的信息就只有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是就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在陪审员宣誓就任开始,就必须被隔离。一般影响不大的案子,陪审员是可以回家的。但如果案子引起了轰动,新闻界的报道无孔不入而使陪审员受到干扰的话,陪审员就必须完全隔离了。而且在法庭上只要遇到法官认为还需进一步确认的情况,都会先把陪审员请出法庭。法庭开始受理案件后,先是审前听证环节,由法官确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哪些是属于违法取得的证据。这叫“排斥原则”,是应用了第四条修正案所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用于刑事审判。接下来,审判正式开始,进入听证环节。先由检方提供证据和证人,然后由辩方提供证据和证人。在所有的证人和证据都呈堂之后,下一阶段叫做结辩,即由双方律师分别向陪审团总结自己的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这一切结束后,有陪审团裁决被告罪名是否成立。陪审团在判案时必须准守以下规范: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以人证物证为凭据,不可轻信双方律师,不可由对律师的印象好坏影响证据的判断,不可掺杂自己的想法、看法、好恶,确信证据毫无问题才可以做罪名成立的判定。陪审团合议前不得相互讨论案情,不得对案件形成固有看法,证据出现矛盾时必须相信倾向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证据。最后的判决必须是全体陪审团的一致意见。只要意见不一致,就意味着“无法作出判决”,必须宣告审判失败。陪审团做出他们的选择后,由法官宣读结果。这是案件的一般审理过程。在美国,司法制度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并非是“正义的伸张”。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被告清白无辜”。因为在一个案件中,要把一个公民送入大牢中进行囚禁,在提供证据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提供证人时必须可靠。若达不到要求,就是证据不足,因此被告无罪释放也没什么可说的。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之上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权利法案的制定是针对政府的,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及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公民。培审团制度自身有很多的缺点,然而美国人依然使用这种制度的原因是找不到一个比他更好的、更符合美国诉求的制度来代替。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该制度的立法精神在于防止联邦政府及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自由。因为所有的“法制”都会有“人制”的困惑。陪审团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由完全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当所有合法的证据都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说了。然后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的指示去合议一个一致的判断。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都是清清楚楚的,一般正常人的智力足以判断。因此,这个制度里的判案者能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即陪审团是最不受人操控的,这就是美国会一直坚持用这个制度的原因。最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还必须依靠健全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体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社会必须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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