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险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迎新规范: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 二 )
每半年需披露自评估情况
据了解 , 《通知》在附件中列明了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标准 。
各类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是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业务的基础和最低要求 , 也是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依据 。 从具体内容看 , 能力标准主要在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制度体系建设、投资运作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 并针对不同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差异化要求 。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容 , 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 。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 。
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 , 其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 , 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 , 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 , 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 , 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 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
保险机构出现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等重大突发事件或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情形的 , 应当于相关事项发生变动后的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 并进行公开披露 。 重大事项未解决、投资管理能力暂不能符合能力标准的 , 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
此外 , 《通知》明确已经取得能力备案的保险机构 , 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投资管理业务 , 同时要求其按《通知》规定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 。 已备案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次(即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 。 逾期未披露 , 不得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 , 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 , 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 , 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 , 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 。
在监管方面 , 《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 , 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 , 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 , 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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