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不管你是否独立核算,分公司都无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的优惠( 七 )
是不是非常不合理?所以很多时候为什么总公司让分公司在当地独立纳税 , 不想把它汇总进来就有这个道理在里面 , 那独立纳税能行吗?不是按规定都得汇总纳税嘛 。
其实实操中很多独立纳税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 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 , 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
正常情况下 , 只有分公司应向其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 总公司应向其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后 , 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会后才会出现A202000、A109000、A109010,才能在实操申报时候实现汇总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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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际情况下 , 很多分公司及总公司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 , 所以系统里面就给弄成“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 而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 , 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给予提醒纠正 , 所以也就将错就错了 。
【简单观察|不管你是否独立核算,分公司都无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的优惠】
那么如果现在分公司没法独立纳税 , 也只有一个分公司 , 如何解决这种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呢?
有一个方法就是利用总部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来平衡 。 我们看预缴申报表有一个栏次 , 那就是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分分摊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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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分的收入、资产、职工薪酬等独立核算 , 那么其可以单独视同为一个分支机构参与分配 。 这里就相当于在总部所在地多了一个分配机构 , 自然可以稀释掉分公司的所得税额 。 通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分又把分公司的税分一部分回总部所在地 。
比如二哥税税念总公司所在当地设了一个销售事业部 , 事业部独立核算 , 视同一个分支机构进行第二轮分公司之间的分配 。
具体出现了下面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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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次分配 , 又从分公司50%的比例中分回了83.31%,这样就合理的多了 。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 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 , 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 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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