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不管你是否独立核算,分公司都无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的优惠
文章来源: 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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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跨省分公司 , 大家都会想到汇总纳税 , 这里的汇总纳税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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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到汇总纳税 , 我们又不得不提到一个文件 , 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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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都是有的 , 也有明确的规定 ,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但是实际上据二哥了解其实很多跨省分公司都没有严格按照57号文的规定做 , 很多都是被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自行季度申报 , 自行汇算清缴 , 而且之前相对长一段时间独立纳税的分公司还在单独按照自己的情况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至于为什么现实中会这样做 , 其实原因有很多 , 有纳税人的 , 也有税务局机关的原因 , 有些纳税人嫌麻烦(总分机构又要备案、又要汇总算税 , 又要出分配表)就没主动去做这个事情 , 税务局呢在监督执行方面也没有管控到位 , 反正你不主动提供资料 , 税务系统就给你维护成非汇总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 所有到最后本来文件规范的好好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执行的五花八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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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规范的始终是不规范的 ,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 , 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 ,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法定 。 所以大概是从去年开始大家发现分公司突然申报上就限制你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了 , 其实这也是一个纠错行为 , 分公司严格按政策由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 , 要么你独立纳税 , 你就执行25%的基本税率 , 申报表小微企业直接设置成灰色不可自行选择 。
这个可和你是否是独立核算没有什么关系 , 有些人说我是独立核算 , 应该能享受 , 其实也是不能的 , 这里主要看你是否是独立的法人 , 分公司是非法人 , 不得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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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 , 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 , 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 , 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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