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无证据证明投资,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某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无证据证明投资,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文章插图
大状说: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合伙协议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无证据证明投资,法院依法驳回诉求》,是关于公司法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案情简述
2017年2月28日,刘某(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
约定“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60万元(占股60%),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40万元(占股40%)。出资额需在3月1日前全部到位……;
第二条:经营实体在“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之前由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待新公司注册成功后用新公司“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具体的经销权转让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第三条:共同投资人委托刘某执行共同投资的所有日常事务及管理,乙方绝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和运作;杨某监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条:利润分享及亏损分担和债务分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一年结算,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中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亏损按照共同投资的比例分担。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备注:过度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合作协议签订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杨某自行负责)……”,同时对合伙财产的管理、投资的转让和退出等事宜作出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加盖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另查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4日成立,股东为李某和杨某,其中李某占股80%,杨某占股20%;李某为法定代表人,杨某为执行董事。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蒋某,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整。刘某与蒋某系夫妻关系。蒋某曾于2017年4月23日和2017年4月28日分三笔转入某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金额30万元,性质为蒋某的股本。该公司成立后,双方并未以该公司的名义实际经营过。
【 某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无证据证明投资,法院依法驳回诉求】后双方发生纠纷,刘某认为自己在合伙组织投入了大量资金,由此,刘某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被告杨某和某立即向原告刘某退还1894281元,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孔骏熙律师担任被告杨某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