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晚清时期,江浙地区乡村中婚姻的缔结与离弃都有哪些问题?(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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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了晚清时期, 就如《大清律辑注》所说的那样 :七出乃礼可以出者,非谓必应出也。其大意就是说,虽然有的妇人犯了七出里的忌讳,但是也不是非要休妻。这样的现象其实很好理解,因为对于江浙地区的贫困百姓来说,娶妻并不是一件易事,对于在娶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就足以让这些男子打消休妻的念头。因此,和之前的时代比起来,晚清时期民间百姓休妻的现象反而大大减少了。就算官府接受离婚的官司以后,也多半是判个“任其去留”,而不会强行勒令百姓休妻。不得不说,晚清以后清朝政府加注在百姓身上的沉重赋税,已经压塌了百姓挺直的脊梁,让他们丧失了与生活抗争的勇气。2、和离《大清律例》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情既已离,难强其合。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辄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其妻因逃而辄自改嫁者,绞。从清朝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虽然赋予了女子选择和离的权力,但是最终的掌控权依然把握在丈夫的手里,如果男方不同意和离,那么婚姻还是会继续下去,并不能形成婚姻离弃的既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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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当时赵氏状告丈夫为例,来了解当时女子离婚的难度有多高。江苏句容县的赵氏状告自己的丈夫李氏长期对自己进行殴打,后来赵氏无法忍受,只得逃回娘家,结果娘家竟无人对此作出反应。最后,走投无路的赵氏只得上告官府,希望官府能为自己做主,判定和离。后来官府的确是插手了,但是却不是像赵氏期望的那样判处双方和离,而是帮助赵氏向丈夫认错,希望丈夫可以再次接纳自己。在官府的插手下,赵氏的确是回到了李家,但是对于赵氏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圆满的结局。不过,有一种情况下,官府会判处夫妻双方离婚,那就是夫妇中的一方与另一方、或者说是夫妇双方发生了斗殴,或者是杀人事件之后,在追究过失方的责任时,官府有权判定该夫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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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从晚清时期江浙地区的婚姻发展状况来看,婚姻的形成与离弃都是令人深思的。毕竟,作为人一生生活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婚姻对一个人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而婚姻的缔结也好、离弃也罢,如果只靠法律条文来约束,那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婚姻中的双方都要产生责任感,这样才能很好地把婚姻经营下去。喜欢的小朋友一定要多多说说自己的意见,我们一起来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说的不对的也要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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