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晚清时期,江浙地区乡村中婚姻的缔结与离弃都有哪些问题?

大家好,我们的泽宇讲历史又来了,今天起我们一起来分享历史知识,也许你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哦。自古以来,婚姻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就一直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俗语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尤其是在古代的时候,受到社会等因素的制约,古人普遍早婚。然而,那时候男女的婚姻结合并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更多的会被认为是俩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结合。因此,对于个人来说,在婚姻中的选择权极小,多数婚姻都是“盲婚哑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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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婚姻其实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而它的发展就会受到当时社会的政治、文化、律法或者是社会习俗等多个方面的影响。故而,古人结婚更为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过,较之于以前的陈习旧俗,很多人都认为晚清时候江浙地区的婚姻缔结发生了不可忽视的变化,形成了旧时代文化背景下的新风尚。那么,晚清时期江浙乡村地区婚姻缔结与离弃中到底有哪些问题呢?婚前矛盾中的财产纠纷晚清时期,由于受到了巨大文化发展的冲击,不少地区的婚姻文化都呈现出了积极向上的进步状态。然而,这种变化却是由少数人带来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几千年的婚姻文化沉淀并不容易被改变。也就是说,这种由新潮流引发的婚姻新风尚并不具有普遍性。不可否认的是,晚清时期,民间已经逐渐掀起了自由恋爱的风气。然而,对于广大基层的百姓来说,由于受到封建思想和知识层面的限制,这种风气却是极不容易被接受的。而两者碰撞产生的矛盾,就极其明显的体现在了婚姻的缔结当中。1、一方亡故虽说晚清时期的婚姻自主权不高,但是和现代婚姻比起来,还是有一些共同点,比如对于聘礼钱的重视程度。对于男女双方来说,聘礼钱的多少,代表的是男方的一种态度和一种愿意和女方成亲的诚恳。因此,男方在成亲前,都会准备相当数额的聘礼。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虽然聘礼钱的多少可以确定,但是意外的发生却不是人力可以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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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清朝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确规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也就是说,如果在未成亲前,双方有一方发生意外的话,聘礼钱是不予退回的。不过,根据《大清律辑注》的记载:民风土俗,各处不同,顺而导之,自易为力。若不博访周咨,留心体察,则行事必多乖错,刑多失中,条教号令必多格格不入。意思是:地域不同,各地的风俗也就不同,还是要尊重地方的习俗。如果事先不了解的话,就多多去了解,要不然的话就会出错,发布的条例也会与地方风俗出现冲突。由此可以看出,在很多时候,地方习俗、宗族律令是凌驾于当时的法律之上的,所以矛盾也就因此而产生了。2、一方悔婚婚姻的缔结就类同于交易的形成,既然有交易的达成,那么肯定也会有毁约的现象出现。而在婚约的形成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毁约现象,主要是因为以下两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是社会因素造成的。晚清时期,社会经济向前推进,手工业和工商业的发展就造成了人口的大量流动,而人口的大量流动就会使得悔婚人口的数目增加。其次,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上面说到,晚清时期已经出现了自主恋爱,但是能接受这种恋爱模式的家长却不在多数。因此,成亲前逃婚的年轻男女也大大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