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晚清时期,江浙地区乡村中婚姻的缔结与离弃都有哪些问题?(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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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时代的进步赋予了人们反抗的资本,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为其提供了物质基础。所以,这样的事情发生以后,聘礼的归还自然就成了关键所在:男女婚姻有下过聘礼又将女别聘,若媒证明白,自宜断还前夫。若已经过门则落花覆水,自是弃物。倘无大关系,只在父母处倍断财礼更便,若妇家不愿,尤不宜强之,恐生变也。从这里可以看出,律法关注的重点也仅限于聘礼的归属罢了,对于男女的成亲意愿却不会强求。对比以前的勒令女子守节来说,时代已经进步了很多。3、一方骗婚古代时候,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原因,导致骗婚的现象时有发生。而骗婚的发生大多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首先,男女中的一方可能只是为了骗取高额的聘礼或者是彩礼钱,所以就选择了铤而走险。其次,男女一方也只是为了结婚,所以选择在婚书上隐瞒了自己的真实信息。当时,江苏句容县的张家为给次子求娶宋家的长女,居然在婚书上把儿子的年龄降低了十岁。后来,女方发现了此事,并告到了官府。因为满足骗婚的条件成立,所以官府判定此婚约无效,女方可以取回自己的婚书,再行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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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骗婚肯定是有惩罚的,不过因为二者的发生原因不一样,所以法律对其的惩罚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因为骗财而造成骗婚的人,法律更加倾向于判处骗人者归还被骗者一定数目的财物。而对于隐藏信息造成婚约发生矛盾的情况,古人也是选择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两家的婚姻不作数,可以另行婚配。从以上的信息就可以看出,一门亲事若想结成,其难度不亚于西天取经,失婚者、悔婚者、骗婚者等等因素的存在,都是造成婚约不成的主要原因。而为消除这些原因的出现,不是只靠律法的约束就可以实现的,更多的得靠百姓的自觉性。婚约形成中的恶习古代时候,人们普遍早婚,而早婚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却是巨大的,早婚容易造成未成年女子难产,而生下的孩子也容易早夭,或者是勉强成年后也容易生病,或者是寿命不长。对于这样的现状,尽管法律提倡“三十而娶,二十而嫁”,但是因为“吾国旧律对于此节并无何等限制,而民律又未颁行,故早婚之事习为故常”。所以,江浙地区早婚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直到民国时期,司法部颁布的一份报告中还依旧指出:江浙等地普遍存在幼年结婚之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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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早婚,还有另外一些导致婚姻质量低下的恶习,比如近亲结婚。自古以来,中国就有着亲上加亲的观点,因为在古人看来:肥水不流外人田,能帮助自己人更进一步的话,为何要便宜外人?于是,本着自己人好办事的原则,古代就产生了不少近亲结婚的现象。到了晚清时期,近亲结婚的情况虽然较之以前的朝代已经少了很多,但是并没有做到完全杜绝。尤其是在浙江的一些贫困地区,百姓们为了节约聘礼,甚至还会进行换亲。根据《尔雅》的记载: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这里说的就是换亲,而换亲这种恶习会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后代更容易得遗传病,且寿命的长短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如此看来,律法的存在也只是起到了警示作用,而想要真正杜绝一些恶习的发生,还是要靠民众意识的觉醒。婚姻的离弃古代封建王朝时期,对于女性的约束极其严苛,尤其是经过宋代程朱理学的宣扬之后,社会对于女子的要求可谓是严格到有些扭曲。比如,寡妇守节是必然,而有的地区甚至会要求寡妇殉葬。但是,到了晚清时期,休妻的事情却发生得少了许多。1、休妻古人休妻的时候讲究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对其形成制约得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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