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德国法律评注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功能( 六 )


(四)20世纪中叶至今
1. 传统与革新
在联邦德国成立的头20年里,法律评注保持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发展起来的形式与风格。例如,C?H?贝克出版社即延续了“简明法律评注”系列并进行扩充。〔46〕另一方面,评注方式也受到战后十年迅速增长的司法判决以及与之相伴的法学文献的深刻影响。汉斯?特奥多?索尔格(Hans Theodor Soergel)曾在1921年将其编撰的《民法典评注》的目标设定为,“通过对法院实践和共识观点的全面关注,为法官和律师等研究者提供民法学术研究的最为详尽的阐释。”〔47〕由此,这部初版仅有两卷本的评注到1955年已扩充到四卷本并成为联邦德国早期最重要的法学参考书。该评注将来自判决和文献的丰富材料几乎不间断的纳入体系化框架之中,且这种风格直到现在仍被广泛采用。〔48〕
北威州司法考试局主席瓦尔特?埃尔曼(Walter Erman)试图在简明评注和大型评注之间找到一条中间路线。他希望通过引用“实际有成效的、基础性的或总结性的资料”来实现“展现鲜活的法律”之目标。〔49〕然而,用一卷本的篇幅来展现对这些材料的处理结果显然不够,因此《埃尔曼民法典评注》在1962年的第三版就已经扩充为两卷本。直到今天,该评注仍能够提供比简明评注更多的信息,同时保持两卷本的较小篇幅。〔50〕
2. “新贵”与“老牌”评注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法律评注经历现代化过程,其中《慕尼黑民法典评注》就是最典型的例证。这部1978年问世的评注〔51〕除了对法条内容以及法条间的联系进行阐述外,还旨在展示民法上利益状况(Interessenlage)的改变,这种改变源于社会、技术、经济和文化领域的新发展,因而19世纪末的立法者无法预知。该部评注致力于打造一个吸收了法政治学观点和事实科学认知的现代民法体系,同时对较新的司法判决进行精确总结。〔52〕撰写人在对某个法条的注释之前会提供一个纲要(Gliederung)及一段内容丰富的说明(Anmerkungen),其中也包括对判决的精细总结。撰写人的评注遵循着一定的组织模式,即规范目的(Normzweck)、适用范围(Anwendungsbereich)、 构成要件性前提(tatbestandliche Voraussetzungen)、法律后果(Rechtsfolgen)、证明责任(Beweislast)以及程序性事项(Prozessuales)。在20多年之后问世的《巴姆贝尔格-罗斯民法典评注》仍采用与《慕尼黑民法典评注》相似的观点,即立法者越来越敏捷地对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变迁作出反应。他们从国家的引导、安排和调控(staatliche Leistung, Gestaltung, Lenkung)中抽取立法材料的做法不仅使私法的意义不断增加,而且使弱势群体的保护需求不断提升:这是一个需要新型法律评注的时代。〔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