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德国法律评注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功能( 四 )


(二)20世纪初期的新发展1. 简明评注与大型评注的并立
在早期法律实践中,法官往往没有精力和兴趣去翻阅大型评注这种动辄数卷的大部头作品。因此,“掌上版(Handausgabe)”评注产生了,法官弗里茨?凯德尔(Fritz Keidel)在一本评注的前言里首次使用了这个概念,因为该评注是施陶丁格大型评注的缩略本。〔28〕出版商奥托?利伯曼(Otto Liebmann)在20世纪20年代首次发行“袖珍评注(Taschenkommentar)”系列,其功能与掌上版评注类似。利伯曼在1932年把这一系列改名为“利伯曼简明评注(Liebmann’s Kurzkommentare)”,以彰显该系列注释作品的典型特征,即简约的外形、丰富的材料及平易近人的价格。由此,利伯曼将“掌上”“袖珍”等物理要素从小型注释作品上剥离,强调此类作品作为法律评注的学术特质。〔29〕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简明评注与大型评注已经成为截然不同的两种类型,而“法律注释(Erl?uterungen)”作为一种类型已经消失,这个词有时候仅作为“评注”的同义词使用。
2. 教义学基础的转变
柏林高等法院院长阿道夫?鲍姆巴赫(Adolf Baumbach)的《袖珍民事诉讼法评注》在1924年由利伯曼出版社发行。鲍姆巴赫已经认识到,评注的服务对象仅限于法律专业人士。除了法学学生、见习者、法官和律师外,鲍姆巴赫系列中的第一本《袖珍民法典评注》也只是把“经济生活领域(Kreise des Wirtschaftslebens)”视作服务目标人群。〔30〕
鲍姆巴赫在《袖珍民事诉讼法评注》第四版的前言里总结并阐释了自己的评注方法。他认为,早期的评注方式正逐渐丧失作用,那些沉重、昂贵的大部头评注并不是供人阅读的,而是供人查阅的,所以其价值只能体现在被查阅到的部分中,而且大型评注无法对日常生活中涌现出的问题作出及时反应。评注不应当代替思考,而应当通过展现法条间的关联、提供正确适用法律的例证和介绍司法实践来为思考提供支持。他把评注的目的设定为服务于明确塑造程序法的“重大思想(gro?e Gedanken)”。〔31〕
鲍姆巴赫反对以往评注通常采用的对最高法院判决详细列举的方式。在这本评注中,他尽可能从体系化角度对每个条文进行抽象。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应在法庭上就争议问题进行口头辩论。鲍姆巴赫用“口头性”和“直接性”两个概念归纳了该条的意义。对法条的抽象化评注使得新案例的涵射(Subsumtion)容易许多,撰写人也没有必要在判决的大海中寻找对应案例,相反,只要通过精心挑选若干代表性判决就可以保证评注与时俱进。〔32〕鲍姆巴赫用同样的方式撰写的《商法典评注》在1932年问世,〔33〕它也是“利伯曼简明法律评注”系列中的第一本。但是,并非所有的评注撰写人都踏着鲍姆巴赫的足迹前进。该系列的民法典评注的第一批撰写人是柏林州法院的三名法官。尽管他们采用了严格的体系化处理,但是仍然加入了大量司法判决。〔34〕他们在作品里给帝国法院的判决留了大量空间,而教义学结构则显得不那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