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德国法律评注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功能( 三 )


从今天的角度来评判字句注释的价值,可能难有统一答案。不少撰写人在进行注释时,仅仅参引与待注释法条相关的其他法律条文。只要法律条文相对较新,撰写人通常会引用立法过程中的材料以记录立法者意志。由此,对法律的历史解释方法在19、20世纪之交时仍然十分重要并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影响力。最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接受法学教育的一代人对历史解释方法仍然笃信不疑,偏爱在其评注作品的导言里详尽叙述该部法律的前世今生。〔19〕
【 法律|德国法律评注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功能】3. 评注作为(民法)教义学基础
在《民法典》生效之际,法律评注已经开始注重在学术上的功能。对某一法律领域进行“学术上的(wissenschaftlich)”作业在那一时代与在大学里传授的法学等量齐观,即评注应达到与潘德克顿作品相当的广度与深度,同时也关注法律实践的需求。〔20〕彼时的法律评注已经具有相当的个人特色,一些大型评注更是将这种特色保持到今天。海尔曼?史韬伯(Hermann Staub)、高特利伯?普朗克和尤里乌斯?冯?施陶丁格(Julius von Staudinger)的评注即为典型例证。
律师史韬伯力求理论能最大限度地为实践服务。他不是简单地把法条的构成要件拆分开来加以注释,而是集中于内容精确的概念界定,并确定其适用范围。这种概念导向性的评注方式(begriffsorientierte Kommentierungsweise)需要抽象的思维操作,可以指引人们获知一般概念并最终得到一目了然的分类系统。〔21〕到魏玛共和国晚期,史韬伯的评注方法被广泛接受。
普朗克作为最具影响力的“民法典之父”,他经历了每个条文的产生历程。〔22〕因此,他能够对立法材料和在法典草案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空前彻底的方式进行阐述,并可以全面和真实的获知法典的最初体系。例如,普朗克对《民法典》第823条的评注以此句开始:“对第823条的解释存在的多种意见可以在该条的产生历史中追溯。”〔23〕
20世纪早期诞生的另一部大型评注成功继受了史韬伯的评注方式。尽管施陶丁格在这部以其名字命名的评注第一版问世前即已仙逝,但他为评注奠定了理念基础,即仔细聆听实践的需求,对材料进行学术上的渗透性诠释(wissenschaftliche Durchdringung)。〔24〕所谓“学术上的渗透性诠释”与史韬伯对法条进行精细的概念上的发展之方式并无二致。例如,对于在整个法典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的《民法典》第185条〔25〕,“施陶丁格评注”从“处分”(Verfügung)这一概念出发,把法律行为追认有效(Konvaleszenz)作为共同的基本观念进行处理,然后辅之以详细的关于法律作出规定和未作规定的具体情形的说明。〔26〕与普朗克的评注不同,“施陶丁格评注”用事实问题(Sachprobleme)来填充某一条文的概念框架,因此是面向未来的。这样的文本也具有兼容性,使读者可以直观地感受其中所收录的司法判决的发展脉络。〔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