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德国法律评注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功能( 五 )
3. 评注对法院判决的处理
一旦审级较高的法院开始在审判实践中解释法律,相关判决也就进入了法律评注的视野。一些撰写人将相关判决的节选做成评注作品的附录,〔35〕或者把它纳入注释中并按顺序排列。〔36〕在一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典》的评注中,法官奥托?瓦内耶(Otto Warneyer)对单个法律规则进行注释时使用的表述大多是相关判决中语句的重现,这样便省去了查询原判决的麻烦。〔37〕
法院类似于立法者,也生产出规则。它们补充法律并和法律融合,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不断增大的法律规则集合,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从中寻找可以适用的规则。乍一看,这与现代判例法(Kasuistik)似乎没有什么不同。但20世纪初的观点认为,评注不断收入新的最高法院判决后,这样就能形成一个完全的规则体系,可以解决任何问题。〔38〕这自然是一种幻想。通过堆砌司法判决来扩充“规则库存(Normenbestand)”的简单做法就像一幅法典实证主义理念的讽刺画,该理念宣称法律仅仅存在于固定的法条之中。〔39〕帝国法院的法官在1910年开创的大型评注中宣称,要关注那些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中已经确证的结论。〔40〕这部评注保持这种处理方式直到1939年的第九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撰写人立即着手对大量判决进行体系化处理。〔41〕字句评注和堆砌判决的方式在联邦德国成立后逐渐被遗忘。
(三)纳粹时期的法律评注德国纳粹集团颁行了一些为自己特殊目的服务的法律,如1933年《重建公务员队伍法》(Gesetz zur Widerherstellung des Berufsbeamtentums)、1934年《国家劳动秩序法》(Gesetz zur Ordnung der nationalen Arbeit)和1937年《德意志公务员法》(Deutsche Beamtengesetz)等等。对这些法律的评注或多或少都被强制性的赋予了纳粹意识形态。纳粹覆亡后,这些评注就从图书馆里消失了,在法学文献中几乎没有留下痕迹。与之相反的是,1933年至1945年间出版的对传统法律(如《民法典》)的评注则对那个时代的鬼魅选择了“意味深长的沉默”,这些作品在1945年后通过去纳粹化得以存续下来。〔42〕
这里有必要提及《帕兰特民法典评注》。由于纳粹的雅利安化政策,奥托?利伯曼的出版社在1933年被C?H?贝克出版社(C. H. Beck)接管。作为出版社负责人之一的海因里希?贝克(Heinrich Beck)着手筹备在原“利伯曼简明评注”系列中的民法典评注的基础上编纂一部新评注。于是,《帕兰特民法典评注》在1939年诞生,并在次年就更新到第三版。〔43〕这部以帝国司法考试局主席奥托?帕兰特(Otto Palandt)为总编〔44〕的评注总体延续了鲍姆巴赫的风格,在此后几十年间依然如此。纳粹法学家在1933年后所需要的是从纳粹法律观的精神中产生的法律评注。〔45〕《帕兰特民法典评注》作为在这一时代新生的评注作品自然也受到影响,它在1945年之后是如何实现自我去纳粹化的,实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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