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德国法律评注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功能

德国法律评注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功能王剑一*
内容摘要 在种类繁多的德国法学文献中,法律评注是一种独特类型,它的经久不衰以及在法律生活中,特别是在民法领域的重要地位令人惊异。从统一的德意志国家建立至今,评注经历了形式名称、服务对象、编撰风格等方面的演变。通过对法律文献和法院判决信息进行体系化处理,评注在现今发挥着注释法律、存储智识、构建观点、沟通理论与实践等功能。中国民法正在经历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型,同时,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也需要对现行法和判决进行深入的梳理与整合。在此背景下,引入法律评注这一文献形式有极大裨益。
关键词 德国法律评注 演变 功能 法教义学 民法体系
法学与法律实践是以法律文本为基础进行的交流活动(Kommunikation)。因此,每一次法律商谈(Diskurs)〔1〕的实践都要被纳入到交流沟通的网络之中,而导控媒介(Steuerungsmedien)〔2〕在这个网络中具有统治性地位。法学期刊就是法律商谈的重要导控媒介。但是,在德国法律实践中,法律评注(Kommentar)更具影响力。甚至可以说,从法律适用者的角度出发,实践中得以适用的并非法律的枯燥字句,而是评注中对法律的解释说明文本(Metatext)。〔3〕尤其在民法领域,若离开评注,对《民法典》的研习和适用就无从谈起。
中国民法百年发展基本以深受潘德克顿法学影响的德国民法为模板。〔4〕时至今日,以法律继受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民事立法运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律的出台而告一段落,法学研究的重点也从提供立法建议转向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着力解决单行法内部规范的瑕疵以及各个单行法之间在体系上的协调问题。除了为司法实践服务外,这也是为了未来可能出台的《民法典》所必须完成的作业。〔5〕在此背景下,作为追求乃至实现法律体系化、理性化之目的的文献工具,法律评注自然进入了中国学者的视野,而德国法律评注则因其经验丰富和技术娴熟成为首选的借鉴对象。〔6〕当然,在此之前,对德国法律生活中的评注进行深入研究极为必要。鉴于国内尚无相关文献,本文尝试对德国法律评注的形式、风格、编撰技术等方面的历史演变(第一部分)和现实功能(第二部分)做一介评,并分析法律评注的引入对中国民法发展具有的意义(第三部分)。
一、法律评注的历史演变评注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学派(Schule von Athen),古罗马人在古典时代晚期将这一文献形式引入了西欧世界。罗马共和国晚期最重要的评注类型是对编年史材料进行的注释,并从中衍生出了语言学、神学和法律评注。〔7〕但是,优士丁尼大帝在6世纪曾禁止学者们对《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进行评注,以保证法令不会因为过度钻研和吹毛求疵而瓦解。〔8〕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浪潮中,由于注释法学派(Glossator)的兴起,〔9〕对《国法大全》和《学说汇纂》(Digest)的注释成为近代法律评注的开端,与之相伴的恰是近代欧洲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化在波伦亚(Bologna,也译为“博洛尼亚”)大学产生。〔10〕欧洲各地的学子来到波伦亚大学学习比他们所在地的封建习惯法高级许多的罗马法,这一过程离不开阅读罗马法评注并学习注释技术。由此,法律评注以波伦亚为中心向欧洲扩散。当时评注的对象主要为教会法,它本身也深受罗马法影响。随后出现了标准评注(Standardkommentar),它的权威到17世纪仍备受瞩目,有时甚至具有法源地位。尽管西班牙在1567年、法国在1667年、萨克森在1729年、普鲁士在1794年都曾颁布命令禁止对法律进行评注,但皆无功而返。〔11〕下面从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起开始论述德国法律评注的历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