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借钱的人注意了:“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三 )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 , 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 , 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 , 从而做出决定 。 而在诈骗案中 , 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 , 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 , 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 而实际上 , 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 , 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 , 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 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 , 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 , 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 , 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 , 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 。 在很多诈骗案件中 , 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 , 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 , 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 , 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 , 造成借款无法归还 , 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 反之 , 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 , 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 , 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 , 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 如房产、汽车、股票等 , 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 , 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 , 不应认定为诈骗 。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 , 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 , 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 。 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 , 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 , 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 , 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 , 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 , 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 , 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三、罗小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 , 罗小兵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 , 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 。 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其理由是:
首先 , 罗小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 罗小兵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 , 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 , 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 。 而罗小兵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 , 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 , 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 , 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 , 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 , 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 , 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 , 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 , 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 , 故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 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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