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借钱的人注意了:“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 )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 , 即借贷式诈骗 ,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借贷的形式 , 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 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 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 , 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 , 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 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 避免打击无辜 。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 , 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 , 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 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 , 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 。 本案中 , 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 , 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 , 虽然还不起借款 , 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 , 并非诈骗 。 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 ,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 。 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 , 因此 , 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 , 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 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 , 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 , 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 , 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 , 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 , 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 而正常借贷中 , 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 , 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 , 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 , 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 , 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 , 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 , 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 , 以保障归还借款 。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 , 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 , 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 , 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 , 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 。 比如 , 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 , 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 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 , 是一种意识形态 , 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 。 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 , 但真实性值得怀疑 , 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 , 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 , 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 。 [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 , 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 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 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 。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 ,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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