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越深入的学习法律,越觉得法律的漏洞越多( 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里我加粗的部分,我是找不到任何关于这一条条款如何具体落实的文件或者法律规定。 对于这条条款,我都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法律漏洞?
以上。

■网友的回复
法律的“漏洞”未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团结,也可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分裂,毕竟立法权实际上是分散的。
下面我给大家讲讲天朝特色的地方司法解答变相废除国家级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的现象。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动者有较大倾斜,地方上和企业怨声载道,2009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u0026lt;劳动合同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以司法解答的形式变相废除《劳动合同法》中的大量倾向劳动者的条款,使得上海地区成为《劳动合同法》的无效特区。
思考题1:企业能否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提供担保?《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若干意见》十二、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务的,该约定无效。思考题1.5:电脑算不算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

为啥越深入的学习法律,越觉得法律的漏洞越多

思考题2: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若干意见》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思考题2.5:什么算“意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