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越深入的学习法律,越觉得法律的漏洞越多( 五 )


1、《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3日 施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里给那些看不懂关键的地方同学解释一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是两个概念。也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合同法》的范围缩小了,严格来说,这是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典型。
具体可以结合《社会保险法》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造成的影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若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只要一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至其享受基本保险待遇为止。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用人单位就不用给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购买社保,也不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其中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大家自己思索。
题外话,据我个人的理解,最高院应该也想就这个问题进行厘清的,所以在其出具的司法解释也曾半遮掩式地提出自己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可惜现实的效果不是很好。
2、有时候法律虽然颁布了,但是如果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那相关法律条文就是具文。
这里说一下我所知的法律条款,据我了解,现在广东还没有就该条款如何实施出具具体文件,人社部我之前关注的时候,也没有找到任何具体的落实措施。如果有人知道相关具体操作的,麻烦指教一下我。万分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