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看门人”变“放水者”:一起被罚!( 二 )


检察官提醒
|资本市场“看门人”变“放水者”:一起被罚!
本文插图
检察官在长叹一声的同时
也想为注册会计师们支支招、提个醒
01
自身职责得认清
资本市场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核心 ,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解决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制度安排 。
因此会计师们应充分认识自身职责的重要性 , 在审计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信息时尽心履责 , 当好“看门人” , 把好“入门关” 。
02
法律知识要学习
如果中介机构“看门人”主体责任严重缺失 , 不但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 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情节严重的 , 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而如果严重不负责任 , 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则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03
资质信誉须爱惜
证券中介机构本质上是以自身声誉对证券发行人的质量进行背书 ,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自身专业资质和信誉持淡漠态度 , 无疑会在客观上为债券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提供极大便利 , 也将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
04
执业规范必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条的规定 ,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 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22条、第28条和第30条进一步规定 ,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 ,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
05
内控机制待完善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来看 ,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内控机制失灵 , 不少存在严重问题的报告能够轻轻松松通过层层审核 。 本应发挥制约作用的复核、签发等机制完全“失守” 。
【|资本市场“看门人”变“放水者”:一起被罚!】作为证券中介服务的首道环节 , 会计师事务所应强化风险意识和运行监督 , 进一步完善业务核查和风险控制管理 , 加大内部问责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