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八 )


【指导意义】
1.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 公共利益可以界定为:由不特定多数主体享有的 , 具有基本性、整体性和发展性的重大利益 。 在实践中 , 判断被侵害的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公共利益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 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多数人的利益 , 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多数人利益 , 其享有主体具有开放性 。 二是公共利益具有基本性 。 公共利益是有关国家和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利益 , 如公共安全、公共秩序、自然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等 。 三是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层次性 。 公共利益是一种整体性利益 , 可以分享 , 但不可以分割 。 公共利益不仅有涉及全国范围的存在形式 , 也有某个地区的存在形式 。 四是公共利益具有发展性 。 公共利益始终与社会价值取向联系在一起 , 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 也会随着不同社会价值观的改变而变动 。 五是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性 。 其涉及不特定多数人 , 涉及公共政策变动 , 涉及公权与私权的限度 , 代表的利益都是重大利益 。 六是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 。 它受时空条件的影响 , 在此时此地认定为公共利益的事项 , 彼时彼地可能应认定为非公共利益 。
2.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 。 判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 , 关键要厘清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到位;判断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侵害 , 要看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然侵害 , 发出检察建议后要看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脱离被侵害状态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 ,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 经催告仍不履行 ,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 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 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 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
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31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违法行政行为变更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1日 ,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环保局会同县公安局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 , 当场查扣危险废物电子垃圾28580千克并存放在附近的养猪场 。 2014年8月 , 清流县环保局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转移至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东莹公司仓库存放 。 2014年9月2日 , 清流县公安局对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案刑事立案侦查 , 并于2015年5月5日作出扣押决定书 , 扣押刘文胜污染环境案中的危险废物电子垃圾 。 清流县环保局未将电子垃圾移交公安机关 , 于2015年5月12日将电子垃圾转移到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九利公司仓库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