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七 )


【诉前程序】
2015年12月12日 ,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 , 建议区林业局规范执法 , 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 采取有效措施 , 恢复森林植被 。 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 , 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检察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 也未书面回复 。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 , 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公益林被毁而提起相关诉讼 。
【诉讼过程】
2016年2月29日 ,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要求法院确认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 , 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一、金兴国等3人破坏了公益林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二条、《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公益林有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典型目的 , 金兴国等3人非法改变公益林用途 , 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 专家意见认为 , 金兴国等3人共破坏11.7亩生态公益林 , 单从森林资源方面已造成对公共生态环境影响 。
二、郧阳区林业局怠于履职 , 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有效执行 ,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 区林业局对其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 针对金兴国等3人的违法行为 , 区林业局已对金兴国等3人处以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 区林业局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 对金兴国等3人逾期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 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督促履行 。 但区林业局怠于履职 , 致使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有效执行 , 被金兴国等3人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未恢复原状 , 剩余罚款未依法收缴 , 区林业局也没有对金兴国等3人加处罚款 , 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
案件审理过程中 , 经郧阳区林业局督促 , 吴刚、赵丰强相继将罚款及加处罚款全部缴清 , 金兴国缴纳了全部罚款及部分加处罚款 , 剩余加处罚款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缴 , 区林业局批准了金兴国缓缴加处罚款的请求 。 同时 , 金兴国等三人均在被毁林地上补栽了苗木 。 受郧阳区人民法院委托 , 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被毁林地当前生态恢复程度及生态恢复所需期限进行了鉴定 , 鉴定意见为:造林时间、树种、苗木质量、造林密度、造林方式等符合林业造林相关技术要求 , 在正常管护的情况下修复期限至少需要三年的时间才能达到郁闭要求 。
郧阳区林业局在案件审理期间提交了一套对被毁林地拟定的管护方案 。 方案中 , 区林业局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 恢复被毁林地的生态功能 , 并且成立领导小组 , 明确责任单位、管护范围、管护措施和相关要求 。
【案件结果】
2016年5月5日 , 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郧阳区林业局在对金兴国、吴刚、赵丰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 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收缴剩余加处罚款的法定职责;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被毁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
一审宣判后 , 郧阳区林业局未上诉 ,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案件办理期间 , 十堰市、郧阳区两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表态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 庭审期间组织了70余名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旁听 。 郧阳区林业局局长当庭就其怠于履职行为鞠躬道歉 。
案件宣判后 , 湖北省林业厅专门向全省林业行政部门下发文件 , 要求各级林业部门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监督 , 引以为戒 , 认真整改、切实规范林业执法 , 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执法自查活动 , 查找、整改违法作为和不作为的问题 。
【要旨】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后 ,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 既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 , 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脱离受侵害状态 , 经诉前程序后 ,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