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11)


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32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指定集中管辖履行法定职责到位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5日 , 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七家石材加工企业均存在未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求配套建设 , 并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清水江 , 造成清水江悬浮物和油污污染的后果 。 锦屏县环保局责令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七家石材加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 。 鸿发石材公司等七家石材加工企业在收到停产整改通知后 , 在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报请验收的情形下 , 仍擅自开工生产并继续向清水江排污 。
【诉前程序】
2014年8月15日 ,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中发现上述七家企业没有停产整改 , 向锦屏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 , 建议锦屏县环保局及时跟进对上述七家企业的督促与检查 , 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并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 。 2015年4月16日 ,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鸿发石材公司和雄军石材公司仍未修建环保设施却一直生产、排污 , 遂再次向锦屏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 , 督促县环保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对鸿发石材公司和雄军石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并书面回复 。 对于上述检察建议 , 锦屏县环保局均逾期未答复 , 也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督促违法企业停业整改 。 2015年11月11日 , 锦屏县环保局责令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 12月1日 , 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和雄军石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但锦屏县环保局仍没有向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 。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 , 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鸿发石材公司和雄军石材公司非法排污行为而提起相关诉讼 。
【诉讼过程】
2015年12月18日 ,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 , 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诉求判令:1.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锦屏县环保局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 依法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进行处罚 。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一、锦屏县环保局具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 锦屏县环保局作为锦屏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监督管理本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其法定职责 。
二、锦屏县环保局明知生产企业违法却没有有效制止 。 锦屏县环保局发现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七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后 , 虽责令违法企业限期整改 , 但并未继续就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经检察机关多次督促 , 仍未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 导致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 , 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与其行政职能是相违背的 。
三、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脱离被侵害状态 。 锦屏县环保局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 继续放任上述企业违法生产 , 进一步加剧清水江的水质污染和生态破坏 。 污水中高浓度悬浮物常年沉积于河床 , 还将给下游水库的行洪、泄洪带来安全隐患 ,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 。
2015年12月24日 , 锦屏县环保局向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 , 称其已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予以处罚 。 2015年12月29日 ,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经现场查看 , 发现鸿发石材公司和雄军石材公司仍在生产 , 污水在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仍排向清水江 。 2015年12月31日 , 锦屏县政府组织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 , 开展非煤矿山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 对清水江沿河两岸包括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在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石材加工企业全部实行关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