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13)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复议的案件 ,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 ,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 , 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根据案件情况 , 可以决定自己审理 , 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 , 参照本规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 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 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