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12)


庭审过程中 ,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 , 即:判令锦屏县环保局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 依法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进行处罚的诉讼请求 。
【案件结果】
2016年1月13日 , 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 确认被告锦屏县环保局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
一审宣判后 , 锦屏县环保局未上诉 ,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案件庭审期间 , 黔东南州各市县环保局局长、锦屏县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乡镇一把手均到庭参与旁听 , 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 。 庭审结束后 , 锦屏县环保局局长表示:“公益诉讼是检察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 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加以改进落实 , 要举一反三 , 加强与政法等部门的协作沟通 , 共同为保护生态环境作贡献 。 ”
该案一审宣判后 , 贵州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 密切关注案件后续整改工作 , 省环保厅根据要求立即成立工作小组赶赴黔东南州和锦屏县 , 就依法做好涉案企业处理进行指导 , 并向全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专题通报了案件情况 , 明确要求在全省推动建立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 , 完善环保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 。 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要以此为鉴 , 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 大力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 加强和改进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 锦屏县委总结案件经验教训 , 对环保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 , 及时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专项整治锦屏县非煤矿山 , 明确了具体整改目标、整治内容和整改要求 , 从源头上遏制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
【要旨】
1. 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停止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到位的一个标准 。
2. 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指定集中管辖 。
【指导意义】
1. 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 。 实践中 , 环境保护执法是一项连续性、持续性强的执法工作 , 检察机关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保护的法定职责时 , 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停止可以作为一个判断标准 。 行政机关虽有执法行为 , 但没有依照法定职责执法到位 , 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 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受到侵害的后果 , 经人民检察院督促依法履职后 , 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没有依法履职到位 ,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在被侵害状态 , 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2. 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指定集中管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 , 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 指定集中管辖 。 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采取集中管辖模式 , 有利于避免对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分段治理 , 各自为政 , 治标不治本的问题;有利于在对区域内污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的基础上 , 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 , 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避免因按行政区划管辖案件带来的地方保护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