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五 )


【指导意义】
本案是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1.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 , 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检察院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院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 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 《检察院实施办法》《法院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 , 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根据《检察院实施办法》第一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 , 试点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仅为污染环境领域 。 人民检察院能否直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检察院实施办法》和《法院实施办法》均没有明确规定 。 根据《检察院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和《法院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没有规定的即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该制度的设立主要是源于程序效益原则 , 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 优化审判资源 , 统一司法判决和增强判决权威性 。 在试点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 , 存在生态环境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 , 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又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 且违法行政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或前提行为 ,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 一并解决民事主体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问题 , 检察机关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由法院一并审理 。
2.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应当同时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 《检察院实施办法》规定 ,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 都必须严格履行诉前程序 。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涵盖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 提起公益诉讼前 , 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 , 并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请民事公益诉讼 。
3.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原则上由市(分、州)以上人民检察院办理 。 《检察院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 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 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 , 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 由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级别不同 , 民事公益诉讼一般不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 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 故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由市(分、州)以上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
有管辖权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院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将案件交办的 , 基层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 ,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 , 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在行政诉讼中 , 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 , 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