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肛肠医院漏诊误诊延误治疗时机,致患者死亡( 二 )
六、律师点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一是限于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难以诊断的 。 二是对于临床症状不典型的,病情有隐匿性的,强调医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鉴别检查 。 三是诊断是否符合规范 。 如是否需要会诊或铺助检查,医疗行为有无按照操作规范执行 。 四是诊断、治鉴别诊断和治疗,如因诊断、检查的无故拖延,造成病情恶化或治疗不及时,构成医疗过失 。 本案中被告某肛肠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 告知不够充分、“乙状结肠占位”漏检 , 延误了患者尽早治疗时机 , 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 某综合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感染性休克”欠充分 , 病历书写不够规范的错误 , 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两医院侵害了被告的生命健康权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故法院判决某肛肠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
七、难点解读:误诊是指幅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 , 其中包括:判断错误 , 即对疾病的判断错误;漏诊 , 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种疾病 , 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延误诊断 , 即在应当对疾病做出诊断的时间内 , 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 本案为某肛肠医院因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 遗漏对疾病的诊断 , 进而延误了治疗 , 导致了患者死亡的结果 , 结合患者自身疾病原因及当地医疗水平 , 应当负一定程度过错 。
医疗机构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 漏诊 , 违反诊疗规范延误治疗 , 造成患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 应承担一定责任 。 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 , 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 。 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 。 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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