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肛肠医院漏诊误诊延误治疗时机,致患者死亡



医疗事故:肛肠医院漏诊误诊延误治疗时机,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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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摘要
2013年9月10日患者朱某以便条变细为主诉到某市肛肠医院治疗 , 经部分检查对症治疗 。 2013年10月31日 , 患者朱某又以“腹痛、腹胀伴随停止排便”转某综合医院经专科查体及辅助检查 , 诊断为急性肠梗阻、乙状结肠占位 , 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 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某肛肠医院存在漏诊误诊 , 某综合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够规范的错误 。 家属诉至法院后 , 判决某肛肠医院承担30%责任 , 某综合医院承担3%责任 。 某肛肠医院上诉 , 二审维持原判 。
二、关键词:医疗纠纷 , 司法鉴定 , 漏诊误诊 , 生命健康权
三、司法案例
详情2013年9月10日患者朱某以便条变细为主诉到某市肛肠医院治疗 , 经痔类检查 , 肛周湿疹类检查 , 肛窦炎类检查 , 肛瘘类检查诊断为混合痔、肛裂 。 处理意见为对症治疗 。 2013年10月31日 , 患者朱某又以“腹痛、腹胀伴随停止排便”转某综合医院经专科查体及辅助检查 , 诊断为急性肠梗阻、乙状结肠占位 , 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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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鉴定
意见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某市肛肠医院在对患者朱某检查时 , 进行了肛诊检查 , 未进一步完善如血常规、血沉、C-反应蛋白、大便隐血试验等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 , 也未与其他疾病进行鉴别诊断 , 以至于患者朱某的“乙状结肠占位”未及时发现 , 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尽早治疗机会 。 某市肛肠医院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 某市肛肠医院未将具体治疗方式、不适随诊等对患者进行告知 , 因此存在告知不够充分的过错 。 结合患者年龄、自身疾病等因素 , 某市肛肠医院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 , 建议参与度系数值20%—30% 。 某综合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感染性休克”欠充分 , 病历书写不够规范的错误 , 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建议参与度系数值1%—10% 。
【医疗事故:肛肠医院漏诊误诊延误治疗时机,致患者死亡】 五、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 患者朱某因病到某市肛肠医院、某综合医院就医 , 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 。 入院后 , 两医院分别给予相应诊治 。 某市肛肠医院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 告知不够充分、“乙状结肠占位”漏诊 , 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尽早治疗时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某市肛肠医院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进行赔偿 。 一审考虑到某市肛肠医院的诊疗过失 , 酌定某市肛肠医院按照30%比例予以赔偿 。 某综合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感染性休克”欠充分 , 病历书写不够规范的过错 , 因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酌定某综合医院按照3%比例予以赔偿 。 肛肠医院不服上诉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