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诊所有新动作:五部门发文推进、十城市开展试点!( 二 )

根据《意见》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 。 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 。 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 , 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

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 。 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诊所基本标准》 , 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 , 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 , 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 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诊所基本标准》 。

鼓励医师举办诊所 。 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 , 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 , 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 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 , 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 , 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 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 , 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 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 , 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