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经典案例探析如何认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以及构成要件( 四 )


涉案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对于恒增公司是否欠付环宇公司工程款问题 , 判决理由为:“恒增公司与环宇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 , 签订了《备案合同》 , 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属于有效合同 。 涉诉工程陆续完成了基础验收和主体验收 , 虽然没有最后完成整体竣工验收手续 , 但是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的2015年6月19日《报告》和201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验收备忘录》显示 , 涉诉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 而且 , 恒增公司并未对涉诉工程质量提出异议 。 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7日签署了由第三方建通公司审核的《碧水庄园三期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 共同确认了涉诉工程总造价 。 同年1月12日 , 双方当事人签订《备忘》 , 对涉诉工程总造价再次进行了确认 , 同时明确了恒增公司的已付款金额和欠付款金额 , 并约定了付款进度及违约责任 。 综合上述事实 , 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恒增公司应当向环宇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达成一致 。 基此 , 恒增公司应当向环宇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 ”对于欠付工程款数额 , 判决理由为:“双方当事人2015年1月12日签订的《备忘》对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约定 ,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当认定有效 。 结合《备忘》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经过账目核对后的确认 , 可以认定恒增公司已经支付环宇公司工程款数额为:9310万元+1948800元=95048800元 。 故 , 恒增公司尚欠环宇公司工程款金额为:总造价234042972元-已付款95048800元=138994172元 。 根据《备忘》第二条约定 , 恒增公司的第一笔付款应当在2015年春节(2015年2月19日)前完成 。 根据《备忘》第三条的约定 , 恒增公司不按计划付款 , 只要有一期逾期支付的 , 环宇公司就有权要求恒增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 。 但是截至本案诉讼时 , 恒增公司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 所以 , 恒增公司应向环宇公司支付欠付的全部工程款138994172元 。 ”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 判决理由中首先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 然后进一步论述:“本案中 ,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备案合同》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 由于合同履行基础发生变化 , 双方遂签订了《补充协议》 , 该《补充协议》是对《备案合同》的变更 , 是有效合同 。 《补充协议》约定涉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 。 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9日就涉诉工程达成结算一致 , 同年1月12日签署的《备忘》又对付款问题作了重新约定 , 并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作出约定 。 2015年4月1日 , 环宇公司向恒增公司发出《催告函》 , 在催要工程欠款的同时 , 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2015年6月 , 环宇公司起诉至天津高院 , 诉讼请求中亦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现 ,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诉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 综上 , 环宇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应认定其就涉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涉案判决的判决主文为:“一、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向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8994172元 , 并以138994172元为基数 , 按照每年10%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2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二、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138994172元范围内享有碧水庄园三期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张宝升主张涉案判决存在错误并损害其合法的抵押权 , 该抵押权是恒增公司为案外人徐福庭向张宝升分别借款4450万元和8450万元以碧水庄园三期有关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形成的 。 张宝升提交的天津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调字第293号调解书载明:申请人张宝升以徐福庭、恒增公司为被申请人 , 请求裁决徐福庭欠款4450万元的纠纷;经调解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 由徐福庭分期向张宝升支付欠款和利息以及相关费用 , 恒增公司就徐福庭的债务首先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其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张宝升提交的天津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调字第294号调解书载明:申请人张宝升以徐福庭、恒增公司为被申请人 , 请求裁决徐福庭欠款8450万元的纠纷;经调解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 由徐福庭分期向张宝升支付欠款和利息以及相关费用 , 恒增公司就徐福庭的债务首先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其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涉案判决中碧水庄园三期工程包括碧水庄园29号楼及30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