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经典案例探析如何认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以及构成要件( 三 )


2014年12月22日 , 恒增公司委托的案外人天津市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出具了《碧水庄园三期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报告》) , 载明环宇公司报送的工程结算书报送金额为272702227元 。 经审核 , 结果为234042972元 。 2015年1月7日 , 在确定上述审定金额的《碧水庄园三期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 , 恒增公司、环宇公司、建通公司均盖章确认 。
2015年1月12日 , 恒增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备忘》 , 主要内容为:根据《补充协议》 , 同时建通公司审核结果表明 , 碧水庄园三期工程审定金额为234042972元 。 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备忘:一、双方一致确认 , 碧水庄园三期工程结算总价为234042972元 。 二、由于恒增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三违约 , 不按约支付工程款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仅向环宇公司支付工程款9310万元 , 给环宇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 现恒增公司承诺按以下计划支付工程款:在2015年春节前支付至上述结算总价的85%;2015年4月底前支付至上述结算总价的90%;2015年7月底前支付至上述结算总价的97%;剩余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 , 质保金支付仍按原协议执行 。 三、如恒增公司到时仍不按计划付款 , 则只要有一期逾期支付的 , 环宇公司就有权要求恒增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 , 同时环宇公司、恒增公司同意以碧水庄园三期工程折价或以拍卖该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全部未付工程款 。
2015年4月1日 , 环宇公司向恒增公司出具的《关于碧水庄园三期工程款支付的催告函》(以下简称《催告函》) , 主要内容为:鉴于1、根据双方2015年1月12日备忘录的精神 , 恒增公司应在2015年春节前支付工程款7000万元 , 但恒增公司未能支付 。 2、备忘录第三条规定 , 恒增公司有一期逾期支付的 , 环宇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 , 同时双方同意以碧水庄园三期工程折价或以拍卖该工程的款项优先受偿上述全部未付工程款 。 为此 , 环宇公司函告如下:一、请恒增公司立即支付碧水庄园三期工程剩余全部工程款 。 二、请恒增公司就上述欠付工程款以碧水庄园三期工程进行折价优先受偿事宜尽快与环宇公司协商确定 。 否则 , 环宇公司将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工程款 , 并要求以拍卖该工程的款项优先受偿 。
2015年6月19日 , 环宇公司向恒增公司及案外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出具《报告》 , 主要内容为:碧水庄园三期工程已经具备工程备案验收条件 , 水电部分等待调试 , 需要恒增公司解决地下室人防通风检测费用、消防检测费用及接通正式电源调试等工作 。 该《报告》由恒增公司加盖其工程部印章 , 监理公司加盖其监理部专用章 , 并由恒增公司、监理公司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 2015年7月15日 , 恒增公司、环宇公司及监理公司在《现场检查验收备忘录》盖章、签字 , 确认涉诉工程基本达到验收标准 。
2015年6月 , 环宇公司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 , 请求:1、恒增公司向环宇公司支付工程款138994172元 , 并偿付违约金 , 承担律师费;2、环宇公司在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债权范围内对碧水庄园三期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全部由恒增公司承担 。 2016年2月18日 , 天津高院作出涉案判决 。
涉案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部分 , 查明了恒增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的《碧水庄园三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备案合同》、《补充协议》、《备忘》 , 环宇公司向恒增公司出具的《催告函》 , 环宇公司向恒增公司及监理公司出具的《报告》及三方签章的《现场检查验收备忘录》等合同或文件的主要内容 。
对于恒增公司与环宇公司合同履行及结算相关情况 , 涉案判决查明:“2012年6月12日 , 环宇公司实际开工 。 2013年8月28日 , 涉诉工程的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 2013年9月24日 , 涉诉工程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 至2015年1月底 , 涉诉工程基本完工 。 经恒增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建通公司的审核 , 在环宇公司送审金额272702227元基础上核减38659255元 , 审定金额为234042972元 。 2015年1月7日 , 环宇公司与恒增公司签署了《碧水庄园三期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 确认了上述审定金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