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福建法院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二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鸿星尔克公司系从事鞋服制造、进出口的公司 , 故其在计算机中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 。 鸿星尔克公司在经营场所内电脑中使用的涉案软件系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软件 , 其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微软公司涉案软件 , 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鸿星尔克公司停止侵权 , 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微软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 鸿星尔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 , 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涉案软件 , 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 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微软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 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鸿星尔克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 , 原审法院综合考量鸿星尔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证据保全的情况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 确定鸿星尔克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万元 , 并无不当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评析】
当前 , 计算机软件应用普遍 ,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有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结合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专利权保护等 。 本案中 , 微软公司将涉案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登记 , 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 , 考虑侵权构成时 , 应当考量侵权人侵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中的哪一项权利以及是否存在该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在法定赔偿时 , 应当考量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 。 本案中 , 鸿星尔克公司系从事鞋服制造、进出口的公司 , 在其计算机中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业使用行为 。 鸿星尔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在其公司的计算机上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涉案软件 , 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 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微软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 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鸿星尔克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 ,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赔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本案综合考量鸿星尔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证据保全的情况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 确定赔偿金额为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50万元 , 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正确解读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康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
坦萨国际有限公司系“地栅和制造地栅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利人 , 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坦萨中国公司)系该专利的被许可人 。 涉案专利产品是土体加筋的高强度土工产品——土工格栅 , 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等道路工程建设中 。 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存在较大争议 , 专利复审委曾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7-9、11-24无效 , 但经过一、二审行政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 法院最终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 , 认可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 被告广州市康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康锴公司)系坦萨中国公司的经销商 。 经证据保全 , 坦萨中国公司发现康锴公司销售给厦门市翔安南部大嶝南缘吹淤造地二期工程的土工格栅材料 , 并未完全采用涉案专利产品 , 大部分土工格栅采用被诉侵权产品 。 原告遂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