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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婢的人身完全受主人控制,她们往往被转卖。至元二十八年(1291)六月的一件圣旨中说:“泉州那里每海船里,蒙古男子、妇女人每,做买卖的往回回田地里、忻都田地里将去的有。”要求禁止此类行为(《通制条格》卷27《杂令-蒙古男女过海》)。元朝还曾多次禁止男子、妇女人口私贩诸番,可知蒙古女子被辗转贩卖到海外,汉族女子被贩卖到海外的一定不少。婢女亦可作为赠送的礼物,富贵人家女儿出嫁时以婢女作为陪嫁,是很普遍的现象。受“使主”(驱口主人)虐待之事常有发生。监察御史杜质和妻贺氏都是榆次(今山西榆次)人。“初,宜人(贺氏——引者)归御史公未几,因宴集得金钗于座隅,遣偏诣所亲,问谁所遗。母党王氏方疑其侍婢,箠之几死。钗出,婢乃免”(黄潘《宜人贺氏墓志铭》,《金华先生文集》卷39)。另一个婢女就没有这样幸运。西域人木八刺之妻丢失金鎞,怀疑是小婢所窃,“拷问万端,终无认辞,竟至陨命”。后来金鎞发现,证明小婢是冤枉的。元末陶宗仪记下此事,感叹道:“世之事有如此者甚多,姑书焉,以为后人鉴也”(《辍耕录》卷11“金鎞刺肉”)。钱塘人应才,“以乡贡下第,任嘉兴学正,丁父忧,仍寓居授徒”。有一婢名陆小莲,“为其妻妒,逐之,遂赴水死”(《辍耕录》卷11“梦”)。这又是一个虐待致死的例子。
婢女的前途,一是被主人收为妾,一是放良。“亦有自愿纳财以求脱免奴籍,则主署执凭付之,名曰:放良”(《辍耕录》卷17“奴婢”)。但“纳财”求免主要是男性奴隶,女婢是很难有这样机会的。上述程鹏举之妻“宦家女某氏”被卖以后,“执作甚勤,遇夜未尝解衣以寝,每纺织达旦,毅然莫可犯。……将半载,以所成布匹偿原鬻镪物,乞身为尼”(《辍耕录》卷4“妻贤致贵”)。这是很罕见的例子。较多的“放良”出于使主的恩惠。如千户董士元之妻凌其氏,临死以前,“女媵四及所生女一,遗命券而良之”(《侍卫亲军千户董侯夫人碑铭》,《秋涧先生大全集》卷52)。第三种是逃亡。至元六年(1269)曹州路“人户李买驴拐带探马赤军人陈牌子驱妇张七姑在逃”(《元典章》卷45《刑部七诸奸奸生子奸婢生子随母》)。第四种更多的是终身为奴。
前面说过,家庭财产只限于男子继承,但妻、妾、婢之子在财产继承方面有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是由妻、妾、婢的不同地位决定的。至元十一年(1274)中书省的一件文书中说,孙成与孙伴哥兄弟二人争夺房产,“省部相度,孙成妻之子,孙伴哥系婢生之子。据所抛房屋事理,以十分为率,内八分分付孙成为主,二分付孙伴哥为主”(《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家财嫡庶分家财例》)。至元三十一年(1294)大都路有一起“卢提举妾阿张告争家财”案,礼部“检会旧例:诸应争田产及财物者,妻之子各四分,妾之子各三分,奸良人及幸婢子各一分”。并据此做出判决,中书省认可(《通制条格》卷4《户令》)。至大二年(1309),袁州路(路治今江西宜春)发生一起争夺财产案件,礼部做出同样判决,得到中书省认可(《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家财吴震告争家财》)。妻、妾、婢生子分家时分额不同,是元代特有的现象。太常博士胡助之妻陈氏生子胡瑜,另有妾生子胡璋。胡瑜说,母亲陈氏“视瑜兄璋如己出,未尝以嫡庶为间。及吾父将以赀产付瑜兄弟,辄请中分之,人以为难”(黄潘《宜人陈氏墓志铭》,《金华先生文集》卷39)。法令规定财产分配时嫡庶有很大差别,而陈氏却能“中分之”,这在当时是很难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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