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的标准如下: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民典法》第七百七十二条68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 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八条68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 , 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问题如下: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而终止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相关法律规定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 , 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合同当事人没有缔约能力;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请知规定;
3、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5、当事人恶意串通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