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权平等

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1、由于在同属人类这一点上人与人之间无别,换言之,在信息量上完全一致,故人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平等的、一样的;
2、人权是平等的权利,否则它们就不存在,人权意味着严格的平等权利,人权运动的历史,不仅是人权内容的扩张史,而且也是追求权利平等的历史;
3、人权平等意味着政治自由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绝对平等,但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再分配以及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绝对平等 。换言之,人权平等并不排斥社会公正;
4、公正、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核心理念与行为准则 。古往今来,公正理念在人们的诠释与解读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形态与面貌,从报复公正到平等分配,从遵循法律到恪守契约 。
什么是人权?如何正确看待人权?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 。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 。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 。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
如何看待人权
---读《人权是什么》的思考
徐品飞先生在《人权是什么?----三种阐释与一个回答》(以下简称《徐文》)一文中,首先从人权的价值论、人权的规范论及人权的事实(实证)论来阐释人权,以求展示人权的不同侧面 。在人权的价值论中,考察了人权的目的性价值与手段性价值,并揭示了人权价值内含的三个信念:人的共同性与多样性、人与人的平等、个人自治理念;在人权的规范论中,分析了人权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对人权内容的分析,主要借助于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框架;在人权的事实论中,从人类学的角度,考察了人权现象作为一种事实在人的生理与心理上的内在基础 。最后,基于对人权的上述理解,反驳了关于“人权谎言论”的观点,揭示了人权的人性关怀与对现世的意义,从而又反过来深化了对人权的理解 。《徐文》从三个视角来阐释人权,意图把人权的一幅生动画面展示给读者 。同时,徐品飞先生回应一项对人权最为经常的指责,以此来揭示人权的深层意蕴 。该文对人权从不同视角进行了阐述,让初涉人权话题的笔者对人权有了一个立体的认知,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当然这些所谓的思考,完全建立在非理性基础之上,只是从人性的视角,结合自己对社会的感知,站在经验的立场上谈谈感想而已 。
一、对人权的价值论的思考
当人权已经被写入宪法,当我们的社会是如此地关注人权的时候,我们就没有理由还停留在“口号人权”的理解上,我们必需理解人权的价值论,从相反角度而言,就是我们为什么需要人权 。
《徐文》认为,对某种东西是否具有价值的判断依赖于我们具体的人,从当代解释学出发,每一个具体的人都具有某种“成见”,历史性是其首要的前提 。对人权的价值肯定同样也取决于我们的态度,尤其是最终依赖于一个社会中我们所认同的正义观念 。在正义观念的影响之下,人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一,对“对个人自由与尊严的道德信念”,是一种目的性价值;其二,对民主宪政与经济福利保障的追求,这是一种手段性价值 。对于目的性价值,又有消极性自由,和积极性自由 。具体言之,消极性自由,即体现自由与尊严,也就是柏林所说的“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 。”[1]诸多人权都要求不受外部的强制与干涉,从这一角度说,人权无疑促进了一个人的消极自由 。因为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一个人所享有的消积自由也愈广 。积极性自由,即第二代人权,主要指人们获得工作、劳动、资源等事物的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关系极为复杂,比如没有一些积极式自由,可能会导致人们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消极自由 。在这一点上,这两种自由是互补的,但人们一般主张这两种自由的冲突 。不过,从时间的动态维度来看,这两种自由可以将冲突转化为相容 。笔者认为,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 。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处身立世的范围,狭窄到自己的天赋能力甚至无法作最起码的发挥 。而惟有这些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 。这应该是作为人的最基本要求与要件,否则人就没有任何生存下去的内容和目的,甚至也可以认为是作为动物的“丛林林规则”中的必备,是维护自身的与他人共同生存的“尊严”,一起活动的空间,同时构建了个人活动范围,所以只有在此范围内,才能说人的存在与人权 。就像罗纳德·德沃金教授所言,“每一个生命都应该成功而不被浪费,每个人都应该有成功的一生” 。[2]不能以大多数人的名义牺牲或剥夺少数人的人权,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是不能以任何名义牺牲 。笔者完全赞同《徐文》反对功利对待人权的观点 。我们不能用功利主义来对待人权,功利原则可能导致一种不能忍受的结果,使某些个人成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的牺牲品的危险境地 。“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3]人权体现的正是这样的价值观,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