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权平等( 五 )


四、如何看待人权
《徐文》用一句话作为人权的总结:人权乃是一项道德律令!但如果一定要说人权是一个谎言,那么它也必是一个真实的谎言 。我们该如何看待人权呢?站在人性的立场上、让个体与自我进行对话,让我们给予人以终极关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是我们直观的体验人权了 。我们不知道什么理论,但我们心中自有人权的内涵,我们有不同的国界、有不同的意识形态、有不同的民族文化传统、有不同的经济水准,但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渴求,那就是自由 。不管是为了生存,还是为了发展,都不能让此作为借口剥夺我们的自由,我们是自己的主人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们今天在说人权的时候,它已经不是一个理论,而是一个信念,是人类对需求的追逐,是一个经验式的生命体验,是一个人对生存的态度,是对尊严与自主性的思考,只有此我们才进步,只有此我们才会活得更好!
我国宪法 公民平等权 的理解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①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宪法》中平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男女平等;②民族平等;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我们该如何理解人性平等呢???对於人权的保障,法律上主要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者 。形式平等将平等视作个人权利,认为平等系追求手段与目的之理性关联,不合目的之差别待遇即会被视作恣意而构成不平等,注重「法律上」平等(即有「无制度性歧视」),而忽略个人因素如性别、种族之差异;而实质平等则是将平等视作群体权利,主张基於(个人)差异之上合理区别对待 。实质平等所要保障的「特定弱势族群或团体人民」之概念特徵可能包括:
1.不可改变的不利特徵:指不可归责於个人,个人难以改变,且与能力、表现等无关的不利特徵 。2.政治结构或程序上的弱势地位:指向那些难以循正常民主程序争取或维护自身权利,而容易沦为正常民主程序的局外人或经常失利者 。3.对该分类存在有历史或社会性的歧视:不论是源自刻板印象、敌意或偏见等,属於结构性的歧视,而不只是个人性的偏好 。此外,实质平等观的平等规范内涵的另项重要要素是:在手段上,容许或要求国家「积极」保障以实现平等,而不只是消极的禁止歧视 。在形式平等观,基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而禁止的不合理差别待遇或容许的合理差别待遇,大都只是基於差异论的立场所为的消极性之歧视禁止 。相对地,实质平等观则容许或要求国家采取类似转型正义、不当得利返还的观点,而采取积极性的保障或调整手段以减少既有的法律或事实不平等 。而女权主义之目的是为了消除法律上对於女性的制度性歧视(如女性无投票权)後,再根据男女性别差异给予合理区别对待(如给予女性产假) 。简单来说就是第二波女权主义过渡到後现代女性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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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权平等与社会公正?自由、平等、博爱既是法国大革命时期提出的著名政治口号,也是可以用以对人权理念的不同层面进行高度哲学概括的重要范畴 。一般而言,自由所体现的是第一代人权的价值诉求;博爱所体现的则是第二代人权的价值取向 。我们或许可以说自由是一项根本性的原则,我们也可以说博爱亦是一项根本性的原则 。然而平等的归属则是一个颇为复杂的话题 。至少我们不可以说平等也是一项根本性的原则,具有无条件和绝对的适用性 。将平等与公正严格区割开来的做法并未获得所有人的认同 。恰恰相反,更多的人将平等与公正等同起来: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从罗尔斯到德沃金再到阿玛蒂亚·森为代表的主流观点甚至恰恰在于将公正理解为平等,将平等视为公正的集中体现,平等是公正之中心的非派生的目标,是社会正义的最高价值 。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为所有的成员提供平等的生活机会 。
如何理解人权公平与社会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在这五个方面中,公平正义被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