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权平等( 四 )


三、人权的人性解读
《徐文》从人权的事实论阐释,把人权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来考察,从社会--心理学的框架内阐释人权形成的内在机理 。把人权这个原本形而上的先验概念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客体,从经验的角度来分析它 。徐先生认为,事实上,人权概念的产生或是出于一种偶然,也许是一个人一时的假想,但是一种主张若能形成思想,得以长存于世间,并在历经几个世纪之后,成为全球性的主流话语,且在世界的诸多地区形成制度化的规则体系,那么可以肯定的说,这种思想的形成与人本身的结构有必然的联系 。如果对人权的内容进行解构,我们可以发现,人权是人的内在需求的反映,利益是人权的直接内容,因而人权具有现实上的指向性,通过道德等规范的调整之后,体现为具体化的利益要求 。这种利益的表现形态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 。人权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在个人彼此之间、群体彼此之间以及个人、群体与社会(甚至包括国际社会)之间存在的利益相互矛盾和相互冲突中,一定的权利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民族、国家等)在利益上的理想追求、合理分配和实际享有 。离开利益讲人权是毫无意义的 。无论是在一国内还是在国际间,人权问题上经常存在的种种矛盾与斗争,都同一定权利主体的利益有关 。在这个角度上,人权又总是以利已的、自私的、个人的方式存在,它是人实现利益的手段 。实际上任何一项人权,无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都建立在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结构之上 。从人类学的角度出发,我们在研究某项价值体系产生的因果性时,若忽视了人的本能需求结构,则很难对此有全面和深刻地理解 。需要(就是说个体幸福及群体的生理延续所必不可缺的条件)引发反应 。而归根结底,需要始终是心理性的或机体性的,并且集中于个体身上,但反应本质上始终是集体性的 。个体的需要求不仅产生了社会组织,而且也蕴育了各种思潮 。“个体有他自己的生理需要和心理过程,是所有的传统、活动和组织化行为的最终源泉和目标”[9]因此,徐先生认为,在这个角度上,人权的产生也必然是功利的,利益的“需要”是它的母亲 。马林诺夫斯基对此指出,“任何关键的行为体系如果不和人类的需求及其满足直接或间接的相关联,都不可能继续存在,……不论这种需求是基本的,即生理需求,还是衍生的” 。[10]在此,人的需求的多样性便表现为人权内容多样性 。人权中的健康权、环境权、生命权、自由权、和平权等无一不是人的基本需求的反映,根本就不存在离开人的需求的权利形状 。同时,在“基本需要被满足的时候,反应就产生了其它次生需要的复杂模式,它们也必须得到满足 。”[11]基本需求经过家庭或政治组织化后,产生了衍生需求 。如恐惧产生安全的基本需求,于是人必须与他人合作,结成团体 。接着就又有了要进行对这个团体调控的衍生需求 。从这一角度出发,政治权利大多源于衍生需求 。因此,我们可以猜测,当人类产生了一种新的需求的时候,不管它是基本的还是衍生的,完全有可能产生出一种新的人权类型 。但人权所体现的利益有着两方面的道德要求,即它既是利已的,又是无害于人的 。并不是每一种生理与心理上的需要都可以被纳入到人权中 。一种利益的需求要转化为人权,必须经过系统的考察,建立在人道主义的内在精神之上 。否则将违背人权的内在本质 。如一种虐待欲,其不仅是非道德、非人道的,而且是非普遍的 。
据此看来,在人权讨论中,利益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 。卢梭哀叹“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枷锁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那就是利益 。因为人的本性就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具体来说,由于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均离不开利益,所以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人们是在为利益而战 。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首先是满足生存的需要,一旦这个界限被突破,发展和享乐的需要便成为事实 。逐利,成为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牲和行为准则 。人类文明的进步,在任何历史阶段,任何国家和任何地区所产生的法律、道德观念,不是一般地限制这种追求,而是发展这种追求 。人们组成社会和国家,正是为了保护和追求利益 。正如洛克所言:“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持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 。”同时,利益又具有驱动功能,它一方面驱动个人为了利益而活动,另一方面也驱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以协调和保护利益 。“所有的法律,没有不为着社会上某种利益而生,离开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观念的存在 。”[12]利益具有尺度功能,它能衡量人类活动的有效性,当然也衡量法律的正当性,只有为了协调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的法律,才是正当的法律 。因此,“法律的真正缔造者并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利益 。正是人们的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才造成了法律的产生,正是统治阶级和统治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才制定和颁布了各种法律 。利益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根据,是法律的真正缔造者 。”[13]所以说,人权应该是一个人人都应该满足的基本需要,必须体现为对人类的关怀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老话,应该是中国对人权的一个注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