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权平等( 三 )


在对人权的客体阅读中,笔者思考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人权的个人目标与集体利益 。《徐文》主张,若用抽象的方式来概念人权的客体,那么简言之就是,关乎人的尊严的某种基本自由或利益 。那么,我们如何去认识人权的个人目标与集体利益呢?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的自由状态,有可能为他们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提供最佳的条件 。进一步说,只有权力当局,包括人民之多数的权力当局,在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方面受社会共同体所信奉的一般性原则的限制的时候,这样一种系统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并得以维持 。个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人们普遍尊重这样一些原则的结果,尽管这些原则从未在宪法性文献中得到充分的阐释 。自由(人权)在历史中得以维护,是因为人们默会且隐约认知到的原则始终支配着公众意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在力图保护个人自由,并使其免遭政府侵犯的过程中所诉诸的各种制度,当被移植到这样的传统未占支配地位的国度里的时候,则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言的技术容易模仿,制度不能模仿,因为不存在适用制度的生存环境 。在自由的状态下,每个人都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 。为了追求自己的目的,个人能够参加那种使他能够参与多人协调行动的组织,实际上也是他自由的一部分 。“只有遵循原则才能维续自由(人权),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人权)” 。所有的改进在很大程度上讲都是以点滴的方式取得的,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这些分立的步骤不是被前后一贯的原则所指导,那么其结果就仍可能是对个人自由(人权)的一种压制 。个中原由是:人权(自由)的价值在于它为不曾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行动所提供的机会 。维护人权,必须坚定地不断地否弃那些为了确保特定结果而似乎必须采取的措施,而否弃那些措施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它们与一般性规则之间存在着冲突;二是我们往往并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不遵循这种一般性规则会付出何种代价 。因此,对人权的成功捍卫,必须是以坚守原则为基础的,而且绝不能向权宜之策做出任何让步,即使在那种除了已知的有益影响以外无力表明对人权的侵犯所会导致的某种特定且有害的结果的情势下,亦须如此行事 。只有当人权被公认为是一项在适用于特定情势时亦无须证明的一般性原则的时候,人权才会占据优位之势 。
【如何理解人权平等】关于人权的内容,《徐文》运用霍菲尔德理论对人权内容进行分析,从霍菲尔德把广义的权利概念分解为狭义的权利或要求、特权或自由、权力、豁免四种 。然后从法律利益即广义上的权利表现为权利、无义务、权力和无责任或豁免四种形式,相对应地,法律负担表现为义务、无权利、责任和无权力四种形式,展现了人权的内容 。实际上,人权的内容随着社会条件的发展与变化本身也处于一个相对不确定之中的 。
由此,笔者思考了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的特殊性问题,或者说地域性问题 。哈耶克说,在一特定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的身上发现规则的影子,甚或会发现他是依规则行事的-----而且也能够以同样的方式辨识出他人的行动是否符合各种各样和规则[7] 。当然,这并不能够证明行为规则是“人性”中一个永恒的或不可变更的成分,也同样不能够证明它们是天生就存在的,而只能够证明它们是文化传统的一部分;这种文化传统很可能是相当恒定的,尤其考虑到这些行为规则没有以文字的方式予以阐明从而也未受到探讨或有意识的考察,这种传统就更具有恒定性了 。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个人都会遵循某些规则,其原因是他们的环境以相同的方式展示于他们,他们也会自发地遵循一些规则,这是因为这些规则构成了他们共同的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但是人们还会被迫遵守另外一些规则,因为,尽管无视这样的规则可能会符合每个个人的利益,然而只有在这些规则为人们普遍遵守的时候,他们的行动得以成功所须依凭的整体秩序才会得以产生 。据此,人权肯定有本土化的影响,极端的人权普遍主义是可怕的,也是不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 。因为人权是与特定的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关联的价值标准,其存在是有现实条件的,另外人权是逐步实现的 。我们可以把人权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规则,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特殊性 。一个具有一定抽象牲的秩序之所以能够对目标不同的人都有助益,乃是因为追求不同目标的人们能够接受一个多目标的工具,而这一工具则有助益于每一个人实现其自己的目标 。所以正如唐纳利先生所说,允许特定人权的形式和解释中的有限文化差异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必须坚持其根本的道德普遍性 。人权是相对普遍的 。[8]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统一,是二者的结合体,是不可分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