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徇私枉法罪怎么认定

在社会现实中 , 作为民众 , 遇到一些刑事案件 , 在自身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 , 向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报案 , 司法机关人员人员应当立案调查 , 但不予立案或立案后 , 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 可能会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徇私枉法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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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呢?我国法律规定 , 什么情形下会构成徇私枉法罪呢?本文对这些问题做一些阐述 。
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 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此 , 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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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南方某市下属某公安派出所民警S , 在处理某民众举报的涉嫌强奸案件中 , 接受他人请托、行贿 , 通过以修改案件证据材料、私下调解处理、不依法向上级上报相关物证鉴定结果等方式 , 对该案通过S自己的所谓“从中协调” , 不作刑事立案侦查 , 故意包庇嫌疑人不被追究刑责 , 经人举报后 , 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终结 , 并移交检察院、向法院诉讼后 , S被判决犯徇私枉法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 。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 司法人员在接到民众报案或在立案前后 , 若有以下四大情形 , 相关司法人员 , 会涉嫌徇私枉法罪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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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 陷害他人型 。司法人员明知是相关人员没有犯罪事实 , 而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 , 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手段 , 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 比如 , 设计一些“仙人跳”环节 , 让人上钩等 , 都是属于这些情况 。
第二 , 徇私包庇犯罪型 。司法人员或办案人员 , 对明知他人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 , 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 目的是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如上述案例中 , 对于民众报案中 , 对于涉嫌强奸罪的人员予以私下“调解”等 , 都是这种情形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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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徇私枉法罪怎么认定】第三 , 混淆犯罪程度型 。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嫌疑人 , 应该受到不同的宣判 , 例如 , 贪污受贿分子 , 依据贪污受贿数量和性质来量刑 , 但办案人员或司法人员 , 如果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手段 , 可以使罪重的人受到更轻的追诉 , 也可以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 从而混淆犯罪程度和危害程度 , 造成徇私枉法 。
第四 , 放纵罪犯型 。对于一些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 , 司法机关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 限制其人身自由 , 防止其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 , 但是作为司法工作人员 , 依据手中的权力 , 在立案后 , 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手段 , 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 , 实际放任不管 , 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 , 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 也是典型的徇私枉法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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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司法人员在立案前后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四大情形 。实际上 ,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 , 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 工作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 包括了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