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什么

近日,江苏省政府在官网上公布了《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了已施行24年的《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
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共有7章30条,相比之前的“试行规则”有所增加 。其中,《规定》的适用机构增加了“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并明确“听证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同时,《规定》也提高了行政处罚听证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将对公民的违法行为罚款起点从500元提高到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起点从1000元提高到5万元;取消了“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的标准,增加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 。
全文如下: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第四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并保障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 。
第六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七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万元以上 。
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章 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八条听证机关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听证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 。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是指行政机关在本机关内部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
听证员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者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
记录人是指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 。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或者法制审核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证 。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请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听证前审核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