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什么( 三 )


(八)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授权委托书交听证机关 。
第二十二条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
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有上述行为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
第二十三条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可以向听证参加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
第二十四条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质证 。
第二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人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以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内容;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
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确需中止听证的 。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听证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行政机关的办案期限 。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改变,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当事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
【新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什么】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苏政发〔1997〕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