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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报告( 三 )


按关键词阅读: 东道国 报告 投资者 解决 争端



17、18,个月后即可申请,ICSID,仲裁,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WANG Nan 2010,仲裁庭同时指出,MFN,适用于争端解决,1,不能排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2,不能损害“岔路口条款”的适用,岔路口条款:在有关争议产生后 , 投资者必须,在东道国国内法院和国际仲裁 , 一旦作出选择,即为终局,华盛顿公约并没有对“岔路口条款”作出,规定,实践中要求,国际救济程序当中的争端必须和东道国国内救济程,序当中的争端相同,国内救济程序和国际救济程序中的当事人相同,3,不能取代对一个特定仲裁机构的约定,4,不能排除对一个具有详细程序规则、高度,组织化的仲 。

18、裁机制,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WANG Nan 2010,Siemens v. Argentina,德国投资者,Siemens,与东道国阿根廷间发生投,资纠纷,Siemens,诉诸,ICSID,仲裁,德国,阿根廷,BIT,规定,必须先将争端提交东道,国法院解决 , 在提交东道国法院之日起,18,个月,后方可向,ICSID,申请仲裁,德国,阿根廷,BIT,规定:缔约双方给予在其境内,的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 , 应不低于其给予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阿根廷,智利,BIT,中规定,不必经历,18,个月的国 。

19、内,诉讼即可直接将投资争端提交,ICSID,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WANG Nan 2010,仲裁庭意见,应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进行解释,基础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就是促进和保护投资,基础条约中德,MFN,条款泛泛地使用了“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和“待遇” 。
明确规定了不适用,MFN,条款的,例外情况,诸如自由贸易区协定,基于安全或公共政策的措施等) , 但其中,并不,包括争端解决,这说明“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和“待遇”包括争端解决,本案中,MFN,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 , 即不需,要将争端提交东道国法院,18,个月后即可申请,ICSID,仲裁,Int 。

20、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WANG Nan 2010,Salini v. Jordan,意大利投资者,Salini,与东道国约旦发生投资争端,该争端既涉及合同争端 , 也涉及条约争端,约旦,意大利,BIT,规定:如果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投资争端 , 而双方已经在投资合同中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 , 则应该根据合同解决争端 。
否则 , 投,资者经,6,个月协商未果 , 可以提交,ICISD,仲裁,约旦,意大利,BIT,规定:缔约双方在其境内给予缔,约对方的投资以及收益的待遇 , 应不低于其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以及收益的待遇,约旦,美国,BIT,规定:不论投资协议的任何条款 。

21、是,否规定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 , 在约旦的英国和,美国投资者都有权将其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提交,ICSID,仲裁,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WANG Nan 2010,仲裁庭意见,根据意大利约旦,BIT,中的,MFN,条款 , 没有,任何言词表明要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没有证据证明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是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
反之,当事人的意愿是争议应根据投资协定而,非投资纠纷解决国际中心处理,故外国投资者与约旦国的实体的合同争,议应根据双方的投资合同的程序处理,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 。

22、ter V,WANG Nan 2010,Plama v. Bulgaria,塞浦路斯投资者,Plama,与东道国保加利亚发生,投资争端 , 认为保加利亚政府故意采取的各种,刁难措施构成了对该公司的“间接征收,塞浦路斯,保加利亚,BIT,规定,只有在涉及征收,及补偿问题上 , 投资者才有权在,3,个月的磋商,期后 , 将其提交国际特设仲裁庭,塞浦路斯,保加利亚,BIT,规定:缔约任何一方给,在其境内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待遇 , 应,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能源宪章条约规定,投资者可以在与东道,国协商,3,个月未果后 , 将争端提交若干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 其中包括,ICSID,仲裁庭,也包括,特设仲裁 。

23、庭,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WANG Nan 2010,仲裁庭意见,仲裁作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的方式 , 其,前提是当事方同意接受仲裁 , 而这个意愿,的表达应该是清晰不含糊的,若接受仲裁的意向是通,过参照引入,incorporate by reference,则当事人,的意愿有可能是不清晰及含糊的 。
并且每一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的对象都是该协定下的争议 , 因此很难想,象将其它争端解决条款应用于另一协议上,以最惠国条款来引入争端解决条款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以一个客观的标准去决定何谓,不低于,no less,favourable, 。

24、再次 , 双边协定的当事人已同意一个特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若引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将其它争端解决条款引,入 , 这将完全取代该协定有关争端解决的特定条款,因此本案中的,MFN,不适用争端解决,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WANG Nan 2010,ICSID,仲裁的法律适用,第四十二条,一、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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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投资者|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报告(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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