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住户多次窃电 下达窃电通知书仍不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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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南昌12月26日电(通讯员刘燕)男子将房子出租后,在偷窃房内的电,下达窃电处理通知书仍不悔。近日,由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4月初至同年8月,黄某先后三次将其出租给他人的一套房子的电表,通过剪断电表箱内的电线、外破供电电缆、套表和短接的方式进行窃电,期间,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三次查处并下达处罚通知书后,黄某仍继续窃电未予处理。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通过南昌市供电公司电力警务室通知黄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黄某接到通知后于当日自行到南昌市供电公司电力警务室,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而归案,其家属主动预先缴纳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共计五万元,有效挽回被窃电单位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接到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